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3-全國法規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目 第3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得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

圖表附件: 附件一:居家服務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之資格訓練課程.PDF附件二: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之資格訓練課程.PDF 相關法條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