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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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國立中央大學學則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 ... 第十三條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 2國立成功大學學則
為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休學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提出申請,期. Page 4. 限依實際需要核定,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三、應屆畢業生未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 ...
- 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
第七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 ...
- 4註冊及研究生教務相關規定 - FAQ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
主題二:休學、復學、延長修業年限
- 5學分計算問題 - 教育部開放式大學資訊網
現行部分學校修業年限為4至6年,並得休學2年,與本方案修業年限10年已無差別。學校是否不用申請?以避免過多行政負擔。 本方案著重協助在職學生、無休學、學分累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