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往來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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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
採購決定通知廠商、通知廠商履約或訂購前,應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本. 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情形(即為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
- 2政府採購稽核發現缺失實例彙編
明文件含「廠商信用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該證明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明定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 ...
- 3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 ... 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仍須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 ... 訂約或履約者。
- 4政府採購法問答集 - 公共工程委員會
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包括分包契約)仍得繼續履約。 十九、解散後之公司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情形,是否仍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 5政府採購知識-什麼是「拒絕往來廠商」?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違反第六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