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董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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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財團法人法常見問題Q&A
法意旨係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 ... 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 決議為有給職。」鑒於財團法人屬 ... 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 2財團法人法逐條說明
書規定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 議決為有給職。 第四十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 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3財團法人法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 ...
- 4財團法人法修法介紹及實務運作 - 臺北市首座
捐助章程需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依據,或合併之正當理由,以及捐助人對於合併 ... 董事、董事長任期均為○年(1至4年擇一),如經選任得連任之。惟每.
- 5部分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過多或過少 - 立法院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15 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1 人。」 4財團法人法第49 條第1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2 人至5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