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缺額 不 補選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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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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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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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 · Step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Step2:應備文件 · Step3: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 Step4:申請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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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與董事會
第三節為董事解任之討論,公司法規範公司主動解任董事之方式有三,分別. 為:股東會決議解任(§199)、 ... 違反失格處分,於一定條件下尚有刑責。」 任該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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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其任期持有股份變動,是否達於當然解任,係以「選任 ... 轉讓,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