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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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簽稿併陳」、「先簽後稿」或「以稿代簽」
承辦人欄簽名勿過於潦草或勿以私章代替「單位職名章」,方便辨識承辦人姓名及單位。 公文稿如有會辦單位者,請於會辦單位欄標明,並依序於「簽稿會核單」上 ...
- 2簽之撰擬方式有那些?
三、一般存查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四、以稿代簽:案情簡單,文稿內容毋須另作說明,或例行層轉之案件,不另行上簽 ...
- 3【附案例】先簽後稿、以稿代簽跟簽稿併陳到底差在哪? - 法律人
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以稿代簽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 ...
- 4簽、稿之撰擬說明-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稿:. 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簽末敬陳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時,其位置應如何排列? 由右自左,副首長在右,首長在左 ... (1)先簽後稿 ... (3)以稿代簽.
- 5簽的概念與範例 - 國立宜蘭大學
以稿代簽. 來文簡單,直接辦稿. 陳核後發文. (1) 案情簡單,勿須另作說明。 ... (3)「先簽後稿」時,簽陳先陳核批示後,依簽核結果發函,函稿放置. 於上,簽陳放於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