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法不賠償冤獄! —談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冤獄賠償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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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張二人聲請冤獄賠償,被以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理由駁回,遂向司法改革基金會尋求協助,由檔案追蹤小組組成的專業律師團提出釋憲聲請書。

今年1月底大 ... 民國68年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弊案,柯芳澤、 張國隆被認為涉有貪污罪嫌遭羈押數年,審判期長達 30年,更審12次,民國96年始無罪定讞。

柯、張二 人聲請冤獄賠償,被以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理由駁 回,遂向司法改革基金會尋求協助,由檔案追蹤小組 組成的專業律師團提出釋憲聲請書。

今年1月底大法 官會議作成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 款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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