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偷窺「三點」刑責比偷拍還重-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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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示意圖〔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男拉開女同學衣褲窺看胸部、私處,執業律師林曜辰表示,雖然吳未撫摸被害人,只用「眼睛」犯案,但其動機是為了滿足性慾,乘機猥褻的罪行明確,而且此舉比偷拍被害人胴體的妨害秘密罪,刑度還重。
依最高法院判例,乘機猥褻罪是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時,做出足以滿足、誘起其性慾,而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沒有明文指出要「摸到」被害人才算猥褻。
請繼續往下閱讀...觸犯乘機猥褻罪,可處6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