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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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 三、我國農業發展條例第18 條第1 項原規定,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100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班\組別: 公法組 科  目: 行政法 年  度: 100 全卷點數: 0點  點閱次數: 3938 銷售明細: 68 考題內容 相關考題 參考書籍 一、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續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

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續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

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

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25%) 二、A有鑑於現代兒童無童年,擬於新北市境內獨資經營兒童遊樂場,提供最新電子聲光科技之兒童子遊戲機。

甲遂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商業設立登記。

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准予A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並於登記時載明下列事項:甲、本商業登記經營業務項目為太空船、打地鼠、投籃、跳舞機種類之兒童電子遊戲機具;乙、商業若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情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本商業登記亦廢止之;丙、為確保兒童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負責人不得讓未滿六歲之兒童於店內連續遊戲一個小時以上。

試問:1.上述甲、乙、丙三記載事項之法律性質分別為何?(15%)2.A若不服上揭丙之記載事項,有何法律救濟途徑可資利用?又程序標的為何?(10%)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

四、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告尚未期滿。

七、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八、曾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撤銷或廢止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級別證,或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未滿三年。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電子遊戲場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省,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工業登記。

」 三、我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

惟行政院農委會卻於日前發布函令,解釋認為「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今後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不得再位於特定農業區」。

試問:本號解釋令函是否為違法?受限制農民如何救濟?(25分) 四、國立T大學生因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會依校規懲處申誡2次。

該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評會決議駁回。

試問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請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25分) 相關考題   110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公法學組   110年度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公法組   110年度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公法組   110年度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丙組   110年度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公法組   110年度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考題甲組   110年度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考題甲組C類   110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公法甲組   110年度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F組   110年度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A組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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