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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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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