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的40個問題 - s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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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權轉讓主要有以下幾點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01股權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
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是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
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
(1)股東身份權;
(2)參與決策權;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4)資產收益權;
(5)知情權;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9)股東訴權。
02股權的內容都一樣嗎?
一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進行特別規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通常會預先設定股息收益率,優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Jlls)也不能參與決策。
03什麼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透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04法律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此外,由於《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
小編補充: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權轉讓主要有以下幾點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Jlls)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05股權的各項內容能否分別轉讓?
不能。
如前所述,股權基於投資者對投資財產享有的所有權,股權的各項內容是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不可分。
06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讓與股權並非透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07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透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透過一定的程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
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
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08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六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上述情形中,公司因第一項、(Jlls)第二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透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09股東轉讓股權後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權?
不能。
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資訊真實瞭解和掌握的權利,股東在股權轉讓後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擁有股權期間的經營管理狀況。
上海高院即明確規定股東權利不能與其股東身份相分離,股東退出公司喪失了股東身份,不再對公司享有股東權,故其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事實上,如果允許原股東繼續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公司商業秘密外洩。
10股權轉讓後股東能否請求其持股期間公司盈利的分紅?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透過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沒有落實,由於股利分配方案通過後股東對股利就享有獨立於股權的債權請求權,出讓人即使轉讓了股權也可以請求該分紅;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權出讓後透過的,由於分紅收益權依附於股權,則出讓人無權請求該分紅。
當然,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原持股期間的公司盈利分紅有特別約定的,從該約定。
11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哪些稅款,如何計算稅額?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20%)和印花稅(0.5‰)。
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12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稅率為20%。
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第二,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納稅。
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後,納稅人(轉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並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注意納稅申報地點。
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第四,股權交易價格要公允。
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不是“我的股權我做主”,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按淨資產或類比法核定交易價格計徵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Jlls)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
股權交易價格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六,簽訂低價轉讓陰陽合同風險大。
一些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簽訂低價轉讓的陰陽合同,會給股權受讓方帶來涉稅風險,因為下次股權再轉讓時,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稅費。
各地稅務機關透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形成股權轉讓所得徵管鏈條,陰陽合同如同地雷,會給受讓方帶來巨大損失。
第七,個人股權轉讓或其他終止投資經營情形時取得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各項收入,即使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也屬於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哪些屬於股權轉讓價格低於成本的合理理由?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檔案,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4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絡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15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6實現股權轉讓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續?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需經過以下手續:
(1)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原股東會議,(Jlls)經過原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檔案簽署後30日內,向稅務部門繳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檔案,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17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18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需要與出資額相同?
不需要。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
來源:北京恆拓遠博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薛某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
如果公司發展狀況良好,其股權轉讓價格一般高於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如果公司連年虧損,則有可能低於出資額。
事實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其價格與出資額並無絕對關係。
19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出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
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20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需注意哪方面的問題?
首先,因為名義股東才是股東名冊登記的股東,所以需要名義股東配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爭議會存在履約不能的風險,增加訴訟風險。
其次,需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條件。
21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必須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不是。
股權轉讓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實現,(Jlls)也可以贈與的方式實現,因此股權轉讓協議並不一定要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實現股權轉讓的協議也可以約定由補充協議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的,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並不穩固。
22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能夠轉讓股權嗎?
可以。
雖然股權有瑕疵,但該股東仍擁有股權,可以對股權進行轉讓。
但是轉讓瑕疵股權的股東所負的出資義務並不隨股權轉讓而消失,除非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約定,否則出讓人仍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23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是否還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沒有。
僅是發起設立人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24其他股東以各種方式拒絕回應,如何實現股權轉讓前的書面通知?
可以透過在一定級別的報紙上釋出轉讓告示,結合寄發雙掛號信給其他股東的方式實現書面通知。
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未回覆的,可以視為其同意股權轉讓。
25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願意優先購買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股權轉讓因缺少公司的議決而無法實現,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
26小股東不同意大股東轉讓股權,又無力實現優先購買時該怎麼辦?
如不願意與新加入的大股東合作,可以選擇對外轉讓股權,實現退出。
27公司內部股權變更後可否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不可以。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28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
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
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無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29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履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合同即已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Jlls)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30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
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
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即已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31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後,工商管理機關以協議不符合登記要件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出讓方股東又反悔,怎麼辦?
由於工商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受讓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並強制轉讓,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生效判決變更股權登記。
(2)受讓股東也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變更檔案,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管理機關履行變更登記的職責。
32以參與改制重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就該股權,其他股東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被改制公司單筆公開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當然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但在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轉讓往往與債務承擔聯絡在一起,享有股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這時受讓方的股權購買與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情況就不同了。
因而,傾向於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一般不宜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
(1)改制、重組企業、公司時,受讓股權的,要分清是債務型受讓,還是純粹的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應當進行評估,以市場正常價格轉讓,受讓方無需承擔轉讓方的債務。
(2)如果是低價受讓,或者是無對價受讓,則意味著資產與債務一併受讓。
(3)受讓股權,或者承接公司資產,應當由公司債權人同意,不能以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33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
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等。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完全一致,不宜認定為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掩蓋不正當目的簽訂,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該合同無效。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
但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
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簽訂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
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簽訂的陰合同,因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34能否透過股權轉讓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
視具體情況而定。
由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手續繁瑣,稅負較重,因此越來越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主體希望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
針對能否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
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於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
理由在於,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並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
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於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
同時,稅法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稅。
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徵,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35涉港澳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由何地行使管轄權?適用何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36公司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是否影響已轉讓股權的效力?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區分股東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內外有別予以處理。
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公司內部,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後,股權轉讓合同喪失效力,(Jlls)股權迴歸到轉讓前的狀態。
對決議瑕疵負有責任的股東應向無過錯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應儘量適用代表權、表見代理等法則保護因信賴公司決議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必然迴歸到轉讓前的狀態:當第三人為善意時,必須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利益,股權轉讓的結果不受影響;當第三人明知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的結果不應被確認。
37職工股能否轉讓?
在改制企業中,大量職工以職工持股會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
部分職工將股權對外轉讓,受讓人要求公司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公司予以拒絕,受讓人即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主張股權轉讓無效。
對此種轉讓的性質及效力實踐中爭議很大。
要正確解決這個爭議,關鍵是要明確轉讓標的的性質。
職工、職工持股會和公司之間形成的三方關係並不是委託代理關係,而應當屬於信託關係。
因為職工的股權已轉移到職工持股會的名下,職工持股會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權的受益由職工享有。
職工屬於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而職工持股會屬於受託人。
因此,作為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是職工持股會,而不是職工,職工不應直接作為公司的股東來確認。
職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職工持股會中的信託份額,所轉讓的只是信託份額的受益權,其效力應當按照信託受益權轉讓的規定予以判定。
實踐中把信託誤認為是委託,或者以職工股不能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為由認定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38乾股能否轉讓?
不能。
乾股是一種俗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佔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東。
由於乾股股東並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出資驗證,也沒有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也不擁有股份股權,因此不能對乾股進行轉讓。
事實上,乾股是一種公司的分紅協議,而不是真正的股權。
39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該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的,導致公司形式發生了變更,應作出股東會決議,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40夫妻雙方分割共同所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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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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