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照片更是張張都署名,這樣的情形,著作權屬報社?還是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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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新聞稿,習慣上都冠上記者姓名,新聞照片更是張張都署名,這樣的情形,著作權屬報社?還是屬記者?利用時如何避免著作權方面之糾紛?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著作權Q&A 現在的新聞稿,習慣上都冠上記者姓名,新聞照片更是張張都署名,這樣的情形,著作權屬報社?還是屬記者?利用時如何避免著作權方面之糾紛?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新聞稿,如果是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則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此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新聞稿及照片如公開發表時冠上記者姓名,以表示其為著作人者,推定該記者為著作人,但若有反證足以證明著作人並非該記者,例如記者與其受僱的報社約定其職務上的著作由報社為著作人,則報社享有著作財產權。

又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則歸屬雇用人,也就是說,報社雇用的記者所寫的新聞稿,在雙方未約定以報社為著作人的情況下,記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報社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所以報社刊登記者的新聞稿及新聞照片,必須標示記者的姓名,否則有可能會侵害記者的姓名表示權。

當然報社可以和記者約定,記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此種情況下,報社可以不標示記者的姓名。

至於第三人要利用該新聞稿或新聞照片的話,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報社的同意或授權。

如果記者和報社自己約定,記者職務上的著作由該記者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這種情形下,要利用該記者的作品,須取得該記者的同意或授權。

(§9Ⅰ-4、§10、§11、§13Ⅰ) 發布日期:97-04-14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10-12-16 瀏覽人次:1997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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