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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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細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圍如下: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三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於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四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或各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