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刑事案件曾受羈押的被告,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 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補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常見問答(New) 首頁 網站資訊 常見問答(New) 非訟 刑事案件曾受羈押的被告,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刑事案件曾受羈押的被告,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聲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補償。

管轄機關: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

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補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程式: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1)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3)請求補償之標的。

(4)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5)管轄機關。

(6)年、月、日。

對聲請不服之救濟:補償請求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相關法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8條、第20條) 發布日期:108-09-24 更新日期:108-09-26 發布單位:刑事廳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參考資料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釋憲業務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現任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清單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不受理決議進階查詢 釋憲業務專屬網站 釋憲常見問答 釋憲書狀範例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