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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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依據法律,保護發明者的權利,並透過對其運用而促進工業發展與發明。
專利權計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等三種。
其期間如下:. 1. 發明專利─ ...
定義
[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各項定義
專利是依據法律,保護發明者的權利,並透過對其運用而促進工業發展與發明。
專利權計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等三種。
其期間如下:
1.
發明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止。
2.
新型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止。
3.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年屆滿止。
(一)「發明專利」的要件:
[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各項定義
新發明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者,得依專利法申請發明專利。
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
發明必是前所未有的技術上思想創作,故不是具有「新」的要件之發明,不屬於專利法上的發明。
所謂「前所未有」的含義,並非僅指解決問題的手段及其手段所發生的技術上效果均為創新時,才可以成為發明;即使以舊手段解決問題,或以新手段解決舊問題,亦屬發明。
此外,等效物的替代並非發明,舊元件(element)的新組合雖可以為發明,但材料的替代,元件的變更、增加或減少,皆非發明,而即使是顯而易見的創作亦非發明。
另外,如有以下情況發生時,亦不能稱為發明專利: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傚者。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的發明,固然喪失其新穎性,但
若因研究實驗而發表的發明,在發表之日起六個月內,仍具有新穎性。
申請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傚者,但其使用是因研究實驗而使用者,則於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仍具有新穎性。
有相同的發明,核准專利在者。
已向外國政府申請專利逾一年者。
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的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申請專利者。
申請專利,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2)發明必須具有工業價值
可供工業上利用而發生某種效用者,即有工業上價值。
發明應適合於工業經營予以生產,或可供工業經營利用者,方可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有以下情況出現時,即有礙工業上之價值:
不合實用者,所謂實用,是指在使用上有實際利益
而言,亦即在實際上有功利的效果。
不合實用的發明,不具工業上價值,自然不得申請專利。
尚未達到工業上實施之階段者,因不具工業上的價值,亦不得申請專利。
(3)發明必須非為同一
有相同的發明核准在先者,喪失新穎性,不得申請專利。
有二人以上有相同的發明各別申請時應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發明是否相同,純屬技術的判斷,其判斷應以發明所具有的技術作用及技術效果是否相同為準,與實施的手段是否相同,亦應予以顧及。
(二)「新型專利」的要件:
[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各項定義
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專利法申請「新型專利」。
(1)新型必須具有新穎性
新型要具備新穎性,此與發明相同。
新型的外在新穎性,專利法明文規定有以下事項者,便喪失新穎性:
呈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新型專利者,不在此
限制內。
有相同的發明或新型核准專利在先者。
已向外國政府申請專利逾一年者。
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申請專利者。
申請專利前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2)新型必須合於實用
新型的創作,僅須合於實用,即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不必像發明須有工業上的價值。
新型的合於實用,是其創作具有使物品的使用能力提高的效能。
也就是新型的創作要使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比原有的更有特殊的效能。
新型的創作雖不是設計完善合於理想毫無瑕疵,但如果合於實用的目的,亦不礙新型的成立。
又新型的製造費用如果過於高昂或使用上不十分方便,亦不予以核准專利。
(3)新型必須是非相同的。
(三)「新式樣專利」的要件:
[發明|新型|新式樣|公報|說明書]等各項定義
對於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適於美感的新式樣者,得依專利法申請「新式樣專利」。
(1)新式樣必須具有新穎性
新式樣因是專賴物品的形狀、花紋或色彩予以表現,容易被模仿抄襲,因此新式樣的新穎性的判斷,應較發明及新要為嚴格。
新式樣的發表或使用得因研究或實驗的結果,喪失其新穎性,也就是陳列於政府或政認可的展覽會的新式樣,亦應因之而喪失其新穎性。
此外,有以下情形者,亦喪失其新穎性:
呈請前有相同或近似的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在國內公開使用者。
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型或新式樣,核准專利在先者。
但是近似的新式樣屬於同一人者,為聯合新式樣,不受此限制即法律允許其得為聯合新式樣申請專利。
(2)新式樣必須適合於美感
新式樣的物品形狀、花紋或色彩要具有美感,新式樣是否適於美感,似應從寬認定,只須新式樣所表現於物品外部的形象足以使觀看者產生特殊的審美感(趣味感)即可,不以具有高尚優美的美感為必要。
(3)新式樣必須非為同一或近似
判斷新式樣是否同一或近似,應就其整體為對比的觀察,視其所予觀看者的趣味感,是否相同或近似以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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