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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腦估價系統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得標廠商應就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資料更新中,請稍候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鍾兆豐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30349100號 附  件: 00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投標須知範本1041207.doc 01修正對照表(彙整版)1041207.doc 主  旨: 修頒「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投標須知範本」案,自105年1月1日實施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旨揭投標須知範本係考量本府所屬(轄)機關於執行上所遭遇之疑慮,並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規定等情形,爰彙整修正之。

二、本次所擬修訂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下稱本範本),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修正對照表): (一)第13點增列第2項:以勾選方式,供機關載明本採購是否允許共同投標,以資明確。

(二)第13點增列第3項:以勾選方式,供機關載明本採購是否允許採購案廠商資格由分包廠商代之,以資明確。

(三)第13點第3項第1款第1目:以勾選方式,供機關載明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並提醒機關注意,如將二個以上標案合併招標,並於決標後分別訂定契約者,應就各案之承攬造價分別訂定廠商等(級)別。

(四)第13點第3項第1款第2目:載明得由廠商依性質,自行擇定應附之納稅證明文件。

(五)第27點第4項:依工程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修正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違反法令行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情形。

(六)第40點、第42點、第57點:依工程會104年11月3日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0號令修正「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及行政院104年11月5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爰刪除相關規定。

(七)第59點增列第4款:配合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第1款增列,並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之保留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

(八)第59點增列第5款:增列本須知所稱抽籤決定之作業程序,以資明確。

(九)第84點增列第4項:依工程會104年11月3日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5號令修正「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增列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定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得標廠商應就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三、本範本及條文修正對照表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採購事務/招標文件範本項下,請逕上網下載。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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