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研修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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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就修正後規定,多數委員認應予溯及適用,以使補償請求權人之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另為促使補償請求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之需求,可考慮限制補償請求權人應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新聞查詢 全部新聞 本院新聞 各法院新聞 即時澄清新聞 重要訊息 法規資訊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新聞查詢 本院新聞 司法院研修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相關規定、持續關注受害者權益保障新聞稿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司法院持續關注受害者權益保障,於110年2月5日下午,在三樓會議室召開「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請求權時效規定研修諮商會議」,邀請李茂生教授、陳聰富教授、林明昕教授、薛智仁教授等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各個領域的學者專家,及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代表,由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主持(後段由葉副秘書長麗霞主持),就補償請求權時效相關議題進行檢視與討論。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係以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日為準,惟就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其一經處分或裁判後,無待送達,案件即確定,則一律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遲延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之送達,或始終未受合法送達之補償請求權人而言,恐未盡衡平,而有檢討之必要;又若經修正,是否溯及適用,亦屬此次會議議題。

      關於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時效之規定,與會委員普遍認為如一律自確定日起算,恐與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障意旨未盡符合,而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至於應該如何修正,有認為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係確定後始行送達者,應自送達時起算,適用明確,惟亦有認為刑事補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補償請求權之性質較接近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參考有關民法相關請求權時效規定及外國立法例,規定補償請求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事實知悉在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次就修正後規定,多數委員認應予溯及適用,以使補償請求權人之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另為促使補償請求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之需求,可考慮限制補償請求權人應於修正後之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會末主席對委員們從不同專業角度所提出之意見,表達感謝之意,均將作為司法院研修刑事補償法之重要參考,並儘速完成研修,推動立法程序,以落實受害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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