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常見問答-社區內有民眾發現街友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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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故請話務人員多詢問通報人,是否經常看到被通報人於通報處過夜,以確認是否為街友(遊民)身分;若非經常性棲宿者,請以弱勢者通報勿以街友身分通報。

若為未成年者夜間於街頭遊蕩,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家防中心,勿以街友通報。

2.再請依被通報人之行為,派請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1)如有「生命危急或有危急之虞」或有「自傷傷人的行為」,請立即通報110、119儘速送醫治療。

(2)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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