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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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9年2月2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9年2月26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一-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十五條 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 安全檢查業務。

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 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檢查員證。

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 者,免回訓訓練。

檢查員逾期未換發檢查員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修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 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附表] 附表一-檢查員證換發期限 [修正]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 安裝或維護保養業務。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 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 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登記證。

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 免回訓訓練。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修正]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附表] 附表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修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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