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4.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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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如經貴局查明本投資案確經董事會決議,因其投資總額已逾私立學校法第60條第4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4款及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 ... ※該資金投實依延○中學所提供之資料顯示,似未經該校董事會正式決議,則該校得追究實際行為人為何位董事,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行為人一人或數人負損害或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得依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追究其刑責,然校方如不主動將行為人移送法辦,貴局亦得依刑事訴訟第241條及第242條規定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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