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束語及結尾語- 夏老師的部落格-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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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束語及結尾語  民國62年,政府推動公文改革以前,有所謂「收束語」及「結尾語」兩種,目前仍見部分公文餘留類似用語。

  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規定:「引述公文收束用語,一律免用,如『悉』、『敬悉』、『等情』、『等由』、『等因』等等......」;另外,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時,也規定:「『呈稱』、『令開』、『內開』、『等情』、『等由』、『等因』等引文起首及收束語一律取消不用。

」又規定:「『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律取消不用。

」  古文既不分段,也不具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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