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體的結構與運作- 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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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的立法分支指國會兩院,即參議院和眾議院。

所有立法都須經參、眾兩院通過,並由總統簽字才可生效。

立法程序國會每年的立法提案數以 ... 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 美國政體的結構與運作 (2005年10月發刊) 目錄 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 美國政體與其他民主政體的異同 聯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選舉與選舉程序 非政府組織及對公共政策有影響力的機構 辭彙及網站資料 鳴謝 下載英文PDF版 聯邦政府 位於首都華盛頓的國會大廈長期以來一直是美國代表制政府的象徵。

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任何新法律都需經兩院一致同意才可生效。

附錄 最高法院與民權 三權分立 美國政府資金來源 美國聯邦政府由三部份組成: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

《憲法》對每一分支的職權給予明確規定。

立法分支(TheLegislativeBranch) 美國聯邦政府的立法分支指國會兩院,即參議院和眾議院。

所有立法都須經參、眾兩院通過,並由總統簽字才可生效。

立法程序 國會每年的立法提案數以千計,但真正立法只數百項。

一項法案從起草到最後由總統簽字成為法律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草法案。

法案可以是由一位參議員或眾議員起草提出,也可以是基於某個行業代表機構或者個體公民提出的要求──他們甚至可以協助起草法案。

但是,只有參議員或眾議員能夠正式提出立法議案。

提案起草完畢後,起草人會在議員同事中尋找共同提案人,以增加提案的份量。

2)立法草案在參議院或眾議院提出後被編號,提案名稱及提案人的名字被公佈在《國會議事錄》(CongressionalRecord)上。

3)參議院或眾議院的程序官員將提案分配到負責相關事務的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可以進一步將其分到最相關的小組委員會。

值得指出的是,委員會主席和小組委員會主席對如何處理交給他們的提案擁有很大決定權。

如果主席本人不贊同這項提案,他/她可以將其束之高閣。

4)小組委員會可以針對提案舉行聽證會,邀請政府和民間人士作證。

證人可以是政府行政部門官員、專家、與該項立法有關的行業代表、工會代表、學術界人士、公共利益團體、商界代表等等。

個人也可以通過出席作證、提供書面證詞、或讓有關的利益團體代表自己來表述觀點。

5)聽證結束後,小組委員會可能舉行審定會,對提案草案提出意見或修改。

然後,由小組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將提案提交全體委員會考慮。

提案如果未能通過小組委員會的投票,則就此腰折。

6)全體委員會可以重複小組委員會所採取的各種步驟或部份步驟,即聽證、審定、投票。

如果委員會投票通過提案,那麼,這項提案將被送交全體參議員或全體眾議員審批(取決於提案最初發起於參議院還是眾議院)。

7)參議院或眾議院的全體議員可以就提案展開辯論。

提案可被進一步修改,也可被送回委員會,或付諸表決。

8)提案在參、眾兩院中的一院獲得通過後,將被送交另一院。

經眾議院通過的提案可直接被列入參議院議事日程,而無需經過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審議。

但兩院的有關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均有機會就提案舉行聽證和作出修改。

相關或相同的提案往往在參、眾兩院同時被通過。

9)如果參、眾兩院通過的提案內容完全一致,提案將被送交總統。

如果兩院提案存在差異,參議院主席和眾議院議長將任命一個兩院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Committee)。

在協商委員會仍無法就提案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提案將作廢。

如果協商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那麼提案將被送回參、眾兩院接受投票表決,但不得作再度修改。

協商委員會修改後的提案在經參、眾兩院通過後,被送交總統簽字。

總統有四種選擇:(1)在提案上簽字使之成為法律;(2)在國會會議期間不採取任何行動,從而使提案在10天之後自動生效成為法律;(3)在國會最後休會期間不採取任何行動,從而使提案自動作廢;(4)否決提案。

當總統對提案行使否決權時,國會可予以推翻,但這必須得到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

如果任何一院達不到三分之二多數,提案就將作廢。

如果兩院均有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提案便成為法律。

除立法以外,國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監督行政部門。

國會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調查行政機構的運作和行動,確保行政機構依法行事。

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立法提案成立並被分配到有關委員會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聽證和完成審議小組委員會表決全體委員會表決 參議院或眾議院全會 參議院或眾議院全體表決參議院或眾議院全體會議辯論和修改提案如果在委員會得到全體通過,將被提交議院全體會議 國會全體會議 提案如果得到參、眾議兩院中一院全體會議的通過,將被送交另一院全體會議   如果兩院就同一問題通過的提案內容不盡相同,提案將交由兩院協商委員會解決分歧 在兩院通過完全一致的提案後,該提案被送交總統 總統 如果總統簽署提案或在國會會期內不採取任何行動,這項提案便成為正式法律 參議院(TheSenate) 參議院亦稱"上院"("UpperChamber"),被視為具有比眾議院更大的審議權。

參議院由100名議員組成(每州兩名)。

參議員每一任期為6年,無連任限制。

基於選舉需要,參議院中一向有在任年度不等的三組議員,從而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議員任期屆滿,需卸任或經選舉連任。

這種機制可以確保參議院中始終有一定比例的資深議員。

參議院出現某州議席空缺時,一般由該州州長任命替補議員。

美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主席,但只有在投票結果出現僵局時,投決定性一票。

不過,在實際中,很少出現投票僵局,因此副總統很少介入參議院的日常運作。

副總統不在時,由參議員推選出的一位元主席主持日常事務。

參議院同眾議院有著很多相同的立法權力,但它同時具有一些特殊權力: 參議院負責批准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下級聯邦法院法官以及行政機構重要職位的人選。

總統提名人必須通過參議院批准才能就任。

參議院負責批准或否決總統達成的國際條約。

在發生彈劾總統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情況時,由參議院主持審判,全體參議員擔任陪審員。

眾議院(TheHouseofRepresentatives) 1989年1月眾議員在國會山眾議院會議廳舉行就職宣誓。

眾議院被視為"民眾之議院"("HouseofthePeople") 有435名議員,各州議員人數按人口比例確定。

美國的五個特區或屬地──哥倫比亞特區、美屬薩摩亞、關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在眾議院也有代表,但這些代表沒有投票權。

所有眾議員的任期均為兩年,但無連任限制。

所有眾議員的選舉在同時舉行。

. 眾議員是從各個州內按地理區域劃分的所謂國會選區(CongressionalDistrict)中選出。

眾議員補缺要通過專門選舉或隨大選進行。

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議員選舉產生,故來自多數黨。

眾議院具有的與參議院不同的職權包括: 有權對總統和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指控。

所有涉及增加歲收的提案必須從眾議院產生。

如果在總統大選中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贏得選舉人多數票,眾議院負責決定總統當選人,一州一票。

行政分支(TheExecutiveBranch) 2004年11月布希總統在主持內閣會議。

行政分支的規模遠遠超過聯邦政府的其他兩個分支。

總統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領導,任期4年。

副總統與總統同時當選。

一旦總統去世、喪失工作能力或被彈劾定罪而遭到罷免,副總統繼任總統。

雖然行政分支與政府其他兩個分支的權力相等,但總統在政府中享有最大的個人權力。

總統的權力和職務包括: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級聯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須得到參議院確認批准; 任命政府各部部長和直屬機構負責人──所有任命必須得到參議院確認批准; 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 擔任名義國家元首; 談判簽署國際條約以及同美國印第安部落的條約──條約必須經參議院通過批准; 否決國會通過的立法提案; 赦免或緩期執行聯邦罪處罰(彈劾定罪除外)。

除了以上由《憲法》規定的權力以外,總統在實際中還享有《憲法》中沒有正式或明文規定的其他權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總統可以發佈行政命令(ExecutiveOrder)。

總統行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其通常作用包括: 為推動和貫徹總統的政治議事日程而創立新的專案、辦公室或委員會; 確立國會通過的法律將得到如何貫徹執行的方針政策; 宣佈聯邦節假日。

行政命令可以成為總統實現政策目標的有力手段,這一總統權力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

國會可以通過立法推翻或修改某項行政命令,但任何立法都需有總統簽字才能生效,除非國會能夠推翻總統的否決。

總統行政命令若被視為違憲或與現行法律相悖,可被訴諸法庭。

總統也是其所屬政黨的領袖,可以運用自己的地位和知名度,向公眾和本黨國會議員宣傳政見,推進政治目標。

行政部門和機構 總統和副總統領導的行政分支設有15個部和多個專門機構,它們構成日常所說的"政府部門"。

這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法律,提供各種政府服務。

政府的作用具有深遠影響,也關係著所有美國人的生活。

總統接班程序 國土安全部是聯邦政府中最新的內閣級部。

政府部門的成立日期具有重要意義,原因是,當總統身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由副總統繼任,而當副總統無法繼任時,接任總統職權的順序如下: 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主席; 各部部長──基本依各部成立日期順序排列,國務卿居首。

這15個部門是: 農業部(DepartmentofAgriculture) 商務部(DepartmentofCommerce) 國防部(DepartmentofDefense) 教育部(DepartmentofEducation) 能源部(DepartmentofEnergy)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 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Depart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 內政部(DepartmentoftheInterior) 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 勞工部(DepartmentofLabor) 國務院(DepartmentofState) 運輸部(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 財政部(DepartmentoftheTreasury) 退伍軍人事務部(DepartmentofVeteransAffairs) 上述各部部長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

根據法律,部長為總統內閣成員,是總統在相關領域的顧問。

總統也可以讓某些高級行政官員享有內閣地位,其中通常包括副總統、總統辦公廳主任(thePresident'sChiefofStaff)、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directorofthe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美國貿易代表(U.S.TradeRepresentative)。

其他目前或曾經具有內閣地位的職務包括:環境保護署署長(director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中央情報局局長(directorofCentralIntelligenceAgency)、以及總統國家安全顧問(President'snationalsecurityadvisor)。

除總統內閣以外,行政分支中設有很多獨立的機構和委員會,其中有些頗具規模。

例如,美國郵政管理局(U.S.PostalService)、環境保護署、國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AeronauticsandSpaceAdministration)等。

權力很大的一類行政機構是聯邦管理機構。

這些機構由國會授權,負責制定和執行管理某一經濟領域的規章,通常涉及複雜的技術環節。

主要的聯邦管理機構有: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 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Commission) 核管理委員會(NuclearRegulatoryCommission)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屬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聯邦電訊委員會(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 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EmploymentOpportunityCommission)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屬勞工部)(OSHA). 由上述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機構確立的規章制度關係到全國幾乎各行各業和所有的消費者。

這些管理委員會或局署的負責人也由總統任命和經參議院批准。

這些機構制定的規章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戰或被國會推翻。

在所有獨立的聯邦機構中,獨立性最大的機構莫過於聯邦儲蓄系統(FederalReserveSystem),也就是國家中央銀行(簡稱美聯儲)。

聯邦儲蓄系統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貨幣政策、確定利率以及貨幣供應量。

美聯儲的決定能夠對國家經濟、利率、通貨膨脹、就業機會以及國際貿易產生深遠影響。

很多人甚至認為,美聯儲主席是僅次於總統的聯邦政府中的第二大權力人物。

這是坐落在首都華盛頓的美國最高法院。

九名大法官在這裡對如何解釋事關全國的法律和憲法問題作出決定性裁決。

司法分支(TheJudicialBranch) 司法分支的職責是,對向國會的立法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以及審理涉及觸犯聯邦法的刑事案。

在涉及憲法的訴案中,聯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訴管轄權。

聯邦法院還負責審理涉及一個州以上的或關係到一個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TheSupremeCourt)和下級聯邦法院組成,其中包括上訴法院(亦稱巡迴法院;CourtsofAppeal,orCircuitCourts,orApplelateCourts)、聯邦地區法院(federaldistrictcourts),破產法院(bankruptcycourts),以及聯邦索陪法院(courtsoffederalclaims)。

聯邦法庭受理來自州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訴。

聯邦法庭的初審管轄權包括有關專利、商標、聯邦索陪、破產、金融證券、海事法,以及國際訴訟等 司法分支是獨立於聯邦政府其他兩個分支的三個分支之一。

它受到的唯一制約是憲法確立的相互制衡。

獨立的聯邦司法體制被視為確保法律對所有公民公正與平等的關鍵。

《憲法》中有兩項有利於司法獨立的重要規定。

第一,聯邦法官任職終身,即除非受到國會彈劾並被定犯下"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否則法官不得被免職。

第二,憲法規定,聯邦法官的薪資"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換言之,無論總統還是國會都無權減少聯邦法官的工薪收入。

這兩條規定有助於使法官免受公眾情緒或政治勢力的影響,辦案獨立。

雖然《憲法》起草人使司法體系避免受到政治和公眾輿論的壓力,但是,遴選法官的程序如今變得相當政治化。

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聯邦下級法院法官均由總統提名,並且必須經過參議院批准才能就任。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

聯邦下級法院,包括其司法轄區、法官人數和經費均由國會確定。

所有聯邦法官必須經參議院批准才能得到終身任職。

但是,總統有權在國會休會期間任命非終身任期的法官。

主要負責交保、簽發逮捕或搜查等司法令和一般違規聽證的聯邦地方行政法官則由聯邦地區法院任命,任期為8年。

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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