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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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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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2月2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5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11101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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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市立、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非營利性質法人受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委託或申請經核准興辦,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4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
各款之順序辦理。
符合前條同一款條件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錄
取順序。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其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三十時,得報請本
府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第5條
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資
料:
一、身心障礙: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四、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6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及非營利幼
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第7條
參加優先入園登記獲錄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各園規定之報
到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8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之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
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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