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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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身心障礙: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2月2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5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11101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市立、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非營利性質法人受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委託或申請經核准興辦,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4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 各款之順序辦理。

符合前條同一款條件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錄 取順序。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其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三十時,得報請本 府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第5條 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資 料: 一、身心障礙: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四、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6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及非營利幼 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第7條 參加優先入園登記獲錄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各園規定之報 到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8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之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 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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