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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6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800280080號函辦理。

二、本府補充說明: (一)另補充同一廠商,依工程會88年4月1日( ... 資料更新中,請稍候 本府採購函釋 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 友善列印 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張孟超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6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813370300號 附  件: 98.6.25工程企字09800280080號.pdf 主  旨: 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立法院決議「具有關係企業關係之2家以上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件」應訂立規範1節,函示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6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800280080號函辦理。

二、本府補充說明: (一)另補充同一廠商,依工程會88年4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3246號釋函說明二:「....無獨立之人格。

投標時,分公司持其登記證明投標,投標行為之效力及於總公司;如本公司與其分公司就同一採購標的俱繳納押標金參加投標,等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標的提出二個標封,機關應不予接受,二個標封均不予開啟。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

(二)工程會88年4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3246號及94年5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3790號等釋函,併請參閱。

(請至工程會政府採購法相關解釋函http://plan3.pcc.gov.tw/gplet/)查閱。

三、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工程會函文摘錄:】 說明: 一、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本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

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如下: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公開於本會網站),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

至於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定「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並非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即該當該款情形。

三、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僅因該等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即適用本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規定。

+++++++++++++++++++++++++++++++++++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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