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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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前,按月撥付本津貼。

領取本津貼後,因資格變動致不符合請領資格者,核定機關應自知悉當月起,停止撥付本津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7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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