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 理律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財產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各國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1年4月8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本次修正 ...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昇您更好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表示您接受我們使用Cookies。

更多關於Cookies政策說明。

接受並關閉視窗 首頁>>新知>>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專業領域: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丁靜玟/陳雅萍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財產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各國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1年4月8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本次修正計新增9條,修正37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重點如下:   (一)  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分著作權利 隨著網路頻寬提升及相關應用科技之快速發展,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核心,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節目甚為普遍,消費者難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

故修正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二)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指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於公眾場所同時再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向公眾傳送。

例如:大賣場擺放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為再公開傳達。

原著作權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歷來解釋其係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之見解將不再適用,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三)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針對立法或行政目的、司法及行政程序、教育目的、典藏著作指引目的、公法人著作、引用、非營利目的、通常家用設備再公開傳達、展示解說美術或攝影著作及時事問題轉載等規定進行修正或增訂,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增訂遠距教學、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典藏機構指引目的等合理使用規定。

  (四)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 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

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  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並沒有處罰規定,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

例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六)  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七)  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 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

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

  (八)  修正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間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職務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現行規定如未約定著作人,其著作人分別歸屬於受雇人及受聘人,著作財產權僅得以契約約定全部由受雇人或雇用人及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缺乏彈性,亦與商業交易不符,爰修正除使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間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外,亦可約定予第三人,或各享有一部分權利,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及產業發展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需要。

  (九)  為促進著作之利用,增訂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規定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三條已有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規定,惟其適用範圍限於文化創意產業,不符社會發展需要,為使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得以適用,爰增訂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規定。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12日送交立法院,110年4月23日立法院一讀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中。

  回上一頁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