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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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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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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