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寵物登記及絕育論動物保護法執法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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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於87年立法之初,其第19條就已明訂寵物必須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違者依動保法第31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從寵物登記及絕育論動物保護法執法之研析 一、題目:從寵物登記及絕育論動物保護法執法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106年2月4日正式執行零撲殺政策,實施至今已1年多,現行公立收容所收容量確實不足,然農委會強調動物收容機制僅是處理流浪犬問題的末端手段,根本改善問題的重點在源頭管理,故為協助各縣市政府因應調整,106年亦擴編40%動保預算至5億元,協助各地方政府加強犬隻族群控制及源頭管理,落實寵物登記及絕育、寵物業者之管理等上游作業。

(二)一般皆認為在零安樂之前,應落實「寵物登記」(以下簡稱寵登)和「家犬絕育」,且為防堵惡意棄養,寵登及寵物入籍必須強力推行。

然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於87年立法之初,其第19條就已明訂寵物必須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違者依動保法第31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亦於88年公告實施,足見寵登入法已有20年之久,但寵登率至今仍低。

依農委會107年度預算總說明之上(106)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於落實犬貓源頭管理部分,統計106年全國犬隻寵物登記率及全國犬貓絕育率預估已達56%(寵登率:62%,絕育率:50%),然由上可見,寵登率與絕育率皆不理想,尚未達普及化程度。

依據104年修訂的動保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違者依動保法第27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查臺北市整合寵物登記管理與清查系統已於104年12月8日正式上線,建置臺北市專屬寵物登記管理與清查系統,整合農委會「全國寵物登記資訊網」、防檢局「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資訊系統」、民政局「戶役系統」、動物醫療院所「獸醫診療系統」與流浪動物收容所等資訊。

另有農委會藉由建立飼主資料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整合機制,已於106年12月完成寵物資訊與飼主戶籍連結,透過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可動態查詢犬貓所在地(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內有寵登網及寵登歸戶統計);農委會希望地方政府善用這項統計工具,提升寵登和絕育率,落實寵物源頭管理。

這兩項系統立意良善,然前提還是須先做寵登方能發揮效果。

四、建議事項 (一)為寵物辦理登記及絕育法有明文規定為時已久且有罰則,但登記率及絕育率仍不高,農委會宜確實通盤檢討,是否與教育飼主跟宣導不夠普及與明確,及執法人員長期嚴重不足導致執行不力有關,造成對沒有辦理寵登之飼主,一直以來亦無主動行使公權力,故補足人力與加強宣導為首要之務。

(二)寵物業者、獸醫師及寵物美容等寵物相關產業之是否大力配合宣導政令影響成效頗大,因上述業者是實際且最有機會接觸寵物飼主,由其主動告知須做寵登及絕育,成效應會大幅提高。

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建議查核項目宜著重於業者之繁殖種犬全面註記管理、寵物買賣及寄養時為寵物辦理登記、植入晶片及絕育之件數,落實寵登及絕育之源頭管制方式,嚴格查緝依法裁罰,否則易淪為空有法條而無法落實之窘境。

撰稿人:陳淑敏 從寵物登記及絕育論動物保護法執行之研析書面意見 林素惠107.6.25 一、德國是國際間少見「零流浪犬」國家,但它們既沒有零安樂死的規定,卻也幾乎不做人工安樂死,主因於他們源頭管理嚴格,例如:1.國民在飼養大型犬或特定狗隻前,需通過相關考試方可取得飼養牌照;2.各地的繁殖同業公會在進行犬隻繁殖時,公會協定小型母犬一年不可多生過兩胎;特定犬種設最高生育年齡限制,如8歲以上的狼犬不可用於繁殖;犬種的繁殖總數亦有限制,數目因應犬種而定等,如此將有助減低因犬隻數量過多而出現流浪狗的問題;3.惡意棄犬要罰2萬歐元,相當於60多萬台幣;4.狗在德國的寵物店是不能買賣的。

因為在德國將貓狗視為人類的夥伴,而非商品販售;5.具有動物收容所的動保協會,在動物被領養時,會與新的狗主人訂立契約,狗從收容所領養出去,一定要絕育。

契約上會載明狗的身心狀況,新狗主人必須接受動保人士的不定期飼養檢查。

並針對從收容所領養的狗需絕育,而領養狗者付絕育費用(低收入者免);未來倘若帶狗到動物收容所棄養,需付款。

至於被領養的狗,短期內發生健康問題,收容所未告知,領養者可提告收容所。

二、德國動物保護政策之所以能有較顯著的成績,其一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獸醫院共同建立起緊密的合作關係,例如德國寵物晶片、登記等均交由地方獸醫單位,彌補了人力不足的問題。

此外,德國將寵物視同人類的同伴,為了避免犬隻對環境、交通及犬隻安全可能造成的問題,民眾不會在無人陪伴的狀況下,放任家犬於公共場合活動;如果在街頭發現流浪犬,民眾也會主動舉報。

但在台灣,面對流浪動物的問題,之所以需要藉由嚴刑峻法來維持最低限度的標準,某種程度來說,可能是人們視動物為「個人附屬品」所導致的結果。

或許我們需要宣導或教育的是對於動物保護議題抱持高敏感度,而非僅止於寵物應登記及絕育。

以上德國相關措施,應可作為我國未來對於動物保護相關政策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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