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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要跟大家介紹台灣專利最後一種類型:「設計專利」,設計專利早年被稱「新 ... 揭示之內容決定;還有就是專利的保護年限也不同,發明專利是保護20年,新型專利是 ... 文/Neelia 這個月要跟大家介紹台灣專利最後一種類型:「設計專利」,設計專利早年被稱「新式樣專利」,是在民國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專利法中才改名為「設計專利」。

現行的專利法對於設計專利的定義如下: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

從上述條文可知設計專利必須是「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且符合「透過視覺訴求」與「應用於物品」之特點,所以設計專利主要著重在可增進商品競爭力之視覺效果表達,從這裡延伸出專利法中明定不予設計專利的四種狀況: 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一般來說,純功能性設計之造型並不屬於「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應申請「新型專利」保護。

2、純藝術創作—雖屬「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但是純藝術創作多數無應用於物品,且無法大量生產,所以純藝術創作申請專利基本是無法核准的,只能由「著作權法」來保護。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非屬「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所以主要由「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所保護。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創作是無法申請專利保護的。

了解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狀況後,接下來簡單解釋一下「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不同的地方,前幾個月的文章有介紹過「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最重要的部分在於「申請專利範圍」,一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所保護的範圍大小主要是看「申請專利範圍」決定的,但是「設計專利」是保護「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若要跟「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一樣用文字描述申請專利範圍會過於困難,所以「設計專利」雖然有使用文字做創作說明,但是專利保護範圍主要還是根據「圖面」所揭示之內容決定;還有就是專利的保護年限也不同,發明專利是保護20年,新型專利是保護10年,從民國108年5月1日開始設計專利保護年限改為15年(原本為12年)。

各項專利比較 在之前的文章也有提過設計專利跟發明專利一樣要經過「實體審查」,不過因為設計專利的申請內容跟發明專利不同,所以實體審查的判斷要件也是不同,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要件是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要件則是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創作性」與「產業利用性」。

簡單來說,「新穎性」是判斷先前技藝是否有相同或是近似的設計存在,若有,則該設計專利申請案會被判定為不具新穎性,無法准予設計專利;「創作性」則是在沒有相同或是近似的設計存在的前提之下,如果該設計申請案是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設計申請前之先前技藝容易想到的,則該設計專利申請案會被判定為不具創作性,一樣無法准予專利權;至於「產業利用性」則是指申請設計專利的創作必須要在產業上能夠利用且具備量產的可能性,意即現實生活中能夠被製造或使用的設計,這項要件主要是為了避免過於天馬行空的專利阻礙未來產業技術的推行。

最後要特別跟大家提醒一下,發明專利跟設計專利都會進行實體審查,如果審查官發現該申請案有不准專利事由(可能是有發現相似的先前技術,也有可能是申請案的形式不符申請規定),這時候申請人就會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若有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也不需緊張,只要在官方期限內針對審查意見通知函的內容回覆(書面或是面詢皆可),還是有機會能核准專利的,若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回覆,也可向智財局申請延展回覆期限(通常以1次為限,可延展30日),千萬不要平白放棄自己的權利囉! 專利實體審查要件比較 (本文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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