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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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係指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公司、其負責人或其母、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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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111年07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620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6條、第51條、第62條條文及第34條附件六,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1號函)
異動條文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係指其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
一、公司、其負責人或其母、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
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
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
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
、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
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
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
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
)任及發生變動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外國發行人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
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解散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
券、每股面額變動、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
或其子公司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
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
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
事項,或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
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
十一、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
行銷長、策略長及相當等級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務主管
、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
管等人事發生變動者。
十二、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
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任一情
事之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
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惟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
者,有關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千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與最近一
次公告申報之綜合損益預測數差異情形。
(二)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情形
。
(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年度終了後一個
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差異情形。
十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該公司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
更者。
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達股本
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四、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經
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該計畫因董事會決議變更者。
十五、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六、公司發生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資產等重大事件;或遭
依法執行搜索者。
十七、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事者:
(一)公司或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
之適用範圍,且有該準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各款所規
定之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適用
:
1.已依本項第九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者。
2.已依本項第十八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
3.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
三個月內到期保本保息理財商品者。
4.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
(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八、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十九、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
二十、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二十一、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重
大情事,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
(二)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
證。
(三)單一事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
;或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經理人或董事從事之
投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
)許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二十三、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
重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
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二十四、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
或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或重編者;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之查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
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但依
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若因非重要子公司、採權益
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
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若係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二十五、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
公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
審查報告」者。
二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公司有價證券行
情者。
二十七、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
或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
行使職權者。
二十八、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經本中心公告停止或終止其股票櫃
檯買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依第三十七條之二、第
三十七條之三規定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股票櫃檯買賣者。
二十九、本國發行人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巿地申報之各期財
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兩地適用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而調
節者。
外國發行人之財務報告若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且其稅前淨利差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者,
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三十、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
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發行人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
同性質之說明會,相關應遵守事項,準用本準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款之各目規定處理。
三十一、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
議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或除息公告後變更現金股
利發放日或逾現金股利發放日仍未發放者。
三十二、董事會決議或接獲召集權人通知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日
期、召開方式、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者。
三十三、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
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三十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公司股
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三十五、發行人因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有下列情事者:
(一)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二)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三)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
(四)公司公告財務報告時,若因辦理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其舊
股票尚未完成換發新股作業,致實際流通在外之舊股票股
數與公告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數不一致者。
(五)發行人因分割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且分割受讓公司非屬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
,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
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
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三十六、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或獨立董事就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其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
委員會之建議者。
三十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
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
但公司因申請股票上櫃或上
巿而辦理之現金增資除外。
三十八、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三十九、變更會計年度、董事會決議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
、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十、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四十一、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四十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
、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
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暨期
貨等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壹佰萬元以上者。
但處分種類為糾正或限期改善,且對公司財務
或業務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四十三、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者。
但屬第十項或第十二項
者,不在此限。
四十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發行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二十八款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
股票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一小時內,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
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將該訊息之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發行人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關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事,或報導內容有
足以影響發行人之有價證券行情者,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
大訊息說明,且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發行人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依上
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
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發行人有第一項情事而未發布重大訊息、重大訊息內容不完整或有第三項
情事而未予說明者,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
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外國發行人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
,發行人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輸入本中心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但發行人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規
定期限辦理,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
,至遲不得逾通知後二小時。
二、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三、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輸入。
本中心依據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發現有
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附件六),以
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請發行人將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
本為主,但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作誇耀
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
理資訊申報。
發行人不得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與事實不符之資料,或發布與
下列各款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且影響股東權益之資訊: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昇資訊透明度。
外國發行人得免公告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列事項。
發行人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
發行人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除重
要子公司外,下列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亦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
:
一、投資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子公司,其最近期權益
占投資控股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
以上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或票券」,
或最近期權益占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百分之二以上者。
發行人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發行人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司且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發行人
應於知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發行人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司
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
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發行人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附件六-興櫃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般板公司適用).odt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
、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發行人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依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規定
之格式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
應措施。
發行人向外界及媒體說明已發布之重大訊息時,應與該重大訊息
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
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
性及普及性。
發行人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
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主辦輔導推薦
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不
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
另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查核如董事
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督促其
發布。
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即向
本中心通報。
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
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
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
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
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
、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辦理重整、破產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
讓之裁定;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獨立董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
務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外國發行人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
事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
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或解散,或前
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
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
銷合併決議者。
十、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
事項,或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
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
十一、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二、公司發生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資產等重大事件;或遭
依法執行搜索者。
十三、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重大
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
、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者。
十四、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
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
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十五、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
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或重編者;公告申
報之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
查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申報之財
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但依主管機關法
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若因非重要子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及相
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
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
限。
十六、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
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
報告」者。
十七、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公司有價證券行情
者。
十八、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或
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行使
職權者。
十九、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經本中心公告停止或終止其股票櫃
檯買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準用第三十七條之二、第
三十七條之三規定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股票櫃檯買賣者。
二十、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
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發行人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
同性質之說明會,相關應遵守事項,準用本準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十六款之各目規定處理。
二十一、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
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二十二、發行人因減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會決議減資;
(二)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三)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四)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
(五)公司公告財務報告時,若因辦理減資其舊股票尚未完成換
發新股作業,致實際流通在外之舊股票股數與公告申報最
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數不一致者。
(六)發行人因分割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且分割受讓公司非屬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
,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
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
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二十三、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或獨立董事就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其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
委員會之建議者。
二十四、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二十五、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者。
二十六、董事會決議或接獲召集權人通知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日
期、召開方式、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者。
二十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發行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十九款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股
票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一小時內,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
時間開始二小時前將該訊息之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發行人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四款情事者,
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
第六十二條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
一條或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三十款、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者,本中心得函請其改善或併依下列各款規定處
違約金: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
二、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
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三、第三十七條
之四、第五十二條或違反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
三或三十七條之四規定者,本中心得函請其改善或併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
金,並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前二項情形如須補行辦理者,發行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依期限辦理。
未依限辦理者,本中心得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違約金,
至辦理之日為止。
如未依限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
買賣。
發行人未於除息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十
萬元違約金,並函知其應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如再未依限發放者
,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約金,並再限期改善,
如再未依限發放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約金。
發行人違反本準則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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