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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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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