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030618)-歷史異動條文 - 電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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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3 年06 月18 日非現行版本. 第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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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3年06月18日
非現行版本
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3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
準用之。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344-1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7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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