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動物之家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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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立動物之家收容之犬、貓。

(二)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動物管制人員捕捉、民眾送交之流浪犬、貓,以及飼主 ... 目前線上:1479人,瀏覽人次:65797956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動物之家管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農防字第10431105191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新北市/農林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農防字第102323824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農防字第10431105191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新北市政府各區動物之家聯絡電話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程序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立動物之家收容之犬、貓。

(二)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動物管制人員捕捉、民 眾送交之流浪犬、貓,以及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等。

四、本程序作業方式如下: (一)公立動物之家應標示開放民眾認領養時間或民眾洽 詢之聯絡電話,本府各區動物之家業務聯絡電話如附件。

(二)人道捕犬作業方式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 規範執行。

(三)犬、貓進入動物之家之作業方式如下: 1.填寫捕捉紀錄:捕捉時間、地點、犬、貓公母、毛色等。

2.標記辨認:辨識頸牌號碼或掃描晶片,並記錄之;如有標示則 須傳真通報動保處,由動保處通報飼主領回犬、貓。

3.民眾送交之犬、貓詢問拾獲時間、地點,並作相關紀錄手續。

4.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需先行公告於動保處網站(幸福 轉運站)一個月進行媒合工作,如仍無人認養,始得至動物之 家辦理不擬飼養手續。

(四)留置犬、貓之作業方式: 1.定期辦理犬、貓認領養公告。

2.由獸醫師入場作健康行為評估,並作紀錄。

3.年輕、健康、行為良好之犬、貓,分區供民眾認養。

4.幼畜或哺乳犬、貓應隔離飼養(如無場所可另籠飼隔離),另 癱瘓犬、貓設置長期照護區飼養。

5.前二目以外犬、貓公、母分開及凶惡、傳染性疾病犬、貓隔離 飼養,並排定專人照顧。

6.配合零安樂死政策,收容犬、貓提供多元認養方式為主。

7.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惡性傳染病,經獸醫師判定後,逐級陳報動 保處單位主館,始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人道方式處理。

(五)認領養犬、貓之作業方式: 1.有飼主之犬、貓:填寫領回動物切結書,並依規定報動保處, 由動保處追蹤其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注射情形;有標示登記 之犬、貓,經動保處函知而不領回,依動物保護法查處。

2.民眾認養流浪犬、貓,應再次掃描有無晶片,填寫認養犬、貓 四聯單,至動物之家或動保處辦理免費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 注射等事宜,於登記注射前再次掃描確認;飼主日後可向動保 處辦理絕育補助申請(以上均應影印身分證件)。

附件-新北市政府各區動物之家聯絡電話 五、動物房舍飼養管理原則如下: (一)犬、貓應每日餵食(至少二次),需提供適當的飼料及足夠的飲 水。

(二)動物房舍應經常清潔,保持乾淨,包括飼料槽及飲水槽。

(三)清洗動物房舍時,盡量避免弄濕犬、貓。

(四)動物房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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