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1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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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招收前兩款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始得招收本款之幼兒(符合本款資格之幼生,請於111年5月16日(一)起至各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登記)。

三、110 學年度已就讀公立暨 ...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幼兒園公告 新竹縣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壹、登記入園資格: 一、年齡: (一)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民國105年9月2日至民國108年9月1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二)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民國108年9月2日至民國109年9月1日出生),各園須經本府核定始得招收。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經本府核定為暫緩入學者,得不受招生對象年齡限制。

二、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本縣之幼兒。

但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因保護個案因素)、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非營利幼兒園所屬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依本縣國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暨國民小學學前特教班級員額編制表且於該校(園)新學年度在職者為準】及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縣為限。

(二)寄居本縣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法定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縣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幼兒園招收前兩款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始得招收本款之幼兒(符合本款資格之幼生,請於111年5月16日(一)起至各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登記)。

三、110學年度已就讀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幼兒,得於111學年度繼續留園直升;因原就讀之幼兒園停招或撤園(班)致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者,視同於安置之幼兒園留園直升;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欲至其他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四、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依下列順序優先就讀幼兒園: (一)第一優先:身心障礙【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於111年4月12日(二)下午4時前完成入園報到作業,未經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不具優先入園資格】、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 1.經本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欲登記之幼兒園或所屬學校之滿4足歲幼兒。

(三)第三優先: 1.多胞胎之滿4足歲幼兒(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

2.雙胞胎之滿4足歲幼兒,且家戶年所得低於80萬元以下者;家庭子女數3(含)名以上 之滿4足歲幼兒,其家戶年所得低於110萬元以下者【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 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

3.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法定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之滿4足歲幼兒。

4.家戶年所得(法定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之滿4足歲幼兒。

5.隔代教養之滿4足歲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四)第四優先: 1.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與非營利幼兒園設於同一地址之托嬰中心、設立幼兒園之鄉鎮市公所編制內教職員工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

2.經本府核定特殊偏遠區域且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109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五、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之證明文件(附件一),於入園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戶籍謄本從戶籍機關申請3個月內有效)。

第3階段一般入園作業:符合一般生入園資格者;依指定時間公告缺額、辦理登記、抽籤及報到。

(1)登記方式:採網路報名及現場報名雙軌制。

(2)登記時間: 甲、網路報名:111年5月4日(三)上午9時至111年5月6日(五)中午12時止。

乙、現場報名:111年5月6日(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111年5月7日(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

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具優先入園資格,惟已於規定時間內抵達各校園指定之報名登記地點,尚未完成報名程序者,不在此限。

(3)抽籤時間:111年5月7日(六)下午2時起。

(4)登記及抽籤地點: 甲、網路報名:請至本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網站(https://eservices.hsinchu.gov.tw/kid)辦理。

乙、現場報名及抽籤:請至各幼兒園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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