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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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應以法令準則或成例為依據,無依據時,應衡情度理或與有關組室會商擬具之。

... 承辦人員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登錄機關全銜(行文序列原則參如附件四)、地址及 ... 目前線上:476人,瀏覽人次:66444428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參、公文擬辦 二十四、對於單位收發人員分送之公文或各級主管交辦事項,承辦人員應 即擬辦陳核;公文擬辦情形得以登錄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登記 簿為之;職務異動時,登記簿或公文經辦有關資訊應列入移交。

二十五、簽、稿擬辦方式 (一)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二)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不須於來文空白處再簽註 意見。

(四)使用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時,應於左上角附註「 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字樣。

二十六、作業要求 (一)簽、稿之擬辦,各項文字記述、數字、簡語及標點符號等, 應求正確無誤;用語遣詞,應言簡意賅,分段確實;結構格 式及各項作法,均應確實符合規定,力求一致;敘述不可輕 重或本末倒置;同一案情之處理不可前後矛盾,互相牴觸。

(二)「簽」之性質,為處理公務時運用文字表達意見之文件。

本 局內部單位簽辦之案件,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 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以本會主任委員署名簽陳行政院之 案件,簽末得敘明『敬請秘書長轉陳副院長院長』字 樣(格式參如附件三)。

(三)簽之撰擬準據: 1.原則上應以法令準則或成例為依據,無依據時,應衡情度 理或與有關組室會商擬具之。

2.提供之意見或辦法未獲上級同意而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 辦理;但如與法規或政策有牴觸時,應再陳明提供裁決。

3.重要或特殊案件應先當面請示辦理原則後再行簽辦。

(四)簽之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案情之要點與目的,於末段結尾適切 使用請示語,如「請核示」或「簽稿併請核示」等。

2.「說明」:應簡要敘述案情來源、經過、事實、理由、相 關法規、處理方法分析、協調會辦情形之歸納及主辦單位 所持立場等事項。

3.「擬辦」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方案 ,供上級長官採取決定。

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 使用便簽方式,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一般存參文件, 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空白處不敷運用時,應另附便 簽上陳。

5.便簽簽末應敘明組室名稱,並逐級陳核。

(五)文稿係公文之草案,由各單位依業務處理權責及規定程序核 判後,繕發正式公文。

撰擬文稿應按行文對象或行文事項之 性質選用適當之公文名稱,如「函」、「書函」、「公告」 等,並注意與受文者之關係地位。

(六)本局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附屬機關,擬辦文稿直接 稱謂宜用「鈞會」,並應於稱謂前空一格。

(七)文稿以一文一案為原則,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 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 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

但一案須辦數稿者 ,仍僅用一文號。

(八)凡有通報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週知 之公文者(二百萬位元組以下),得於正本欄位加註「全國 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於核可後送發,得以電子公文交換 登載至該公布欄。

(九)擬辦公文,應扼要說明案件背景,並檢附前案供參,及避免 將前案影本納為公文附件歸檔。

(十)擬辦文稿,應填列文別、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附件 、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十一)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檔案管理局一般公務機密 應保密範圍表」(如附表一)辦理。

(十二)文稿「說明」引述來文機關文號作法例: 1.依大部90年4月26日台財總字第○○○○○號函辦理 。

2.復大會90年4月8日工程技字第○○○○○號函。

(十三)擬辦開會通知單稿,開會日期毋庸寫「中華民國」、「民 國」等字,如90年○月○○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另書明下午者,不寫14時、15時,應寫為2時、3時。

(十四)為利電子公文進行交換作業,函送開會會議紀錄予與會者 時,會議紀錄出(列)席者項,應繕具全部出列席人員名 單。

(十五)局內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得以電子郵遞方式告知,會議紀 錄得登載本局局內資訊網。

(十六)擬辦文稿,行文之「正本」或「副本」,承辦人員應於公 文檔案管理系統登錄機關全銜(行文序列原則參如附件四 )、地址及郵遞區號;文若屬通函性質,正、副本收受者 宜採用總稱概括方式表示;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 士」或「君」,不書明個人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基本資料( 諸如出生年月日等)。

(十七)擬辦文稿(含會議通知等電子郵件稿),承辦人員應於文 稿末適當空白處簽章,並註記年度、日期及時間(線上簽 核公文僅需註記日期及時間),各層級核稿簽章,依序由 上而下、由左而右簽署,其為二層決行者,應加蓋「二層 決行」章,如為代理單位主管核判者,應於簽章後加「代 」字;對簽稿併陳公文逕判發者,則應註明「奉核後發 」。

落款簽名必須清晰,足資辨認,以明責任。

(例如93 年12月201220日15時得縮記為93。

1500 (十八)擬辦文稿,避免單字成行、單行成頁及簽末請示用語或稿 末署名獨自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並應注意預留文稿空間以供核決批示。

(十九)公文擬辦完成後,應裝訂整齊,如含橫式圖表者,應依表 頭為裝訂線方向整理;如有附件、附錄,應另加簡明醒目 之標籤,並標示附件序;附件標籤自上而下貼於文件之右 邊緣;附錄標籤自左至右貼於文件上端。

發文之附件,應 於文面確實註記,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如須以電子文件 、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應載明「附電子檔」、「抄 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 另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如須以原本發出,而 原本僅一份時,請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本存卷 」。

(二十)文稿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

(二十一)機關內部機密件、急要件或附有大量現金、有價證券及 貴重物品之公文,除由承辦人員親自遞送外,一般公文 處理各單位收發人員亦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 壓。

(二十二)公文之傳遞應一案一卷宗,機密文件應使用黃色卷宗或 機密文件傳遞封彌封傳送。

(二十三)簽、稿陳核文字修改過多,應由各級主管退還承辦人員 清稿後併附原辦文稿,始得陳核;如經修正而僅抽換部 分頁面時,應於騎縫處加蓋職名章,其已會章者,可免 再行會章。

(二十四)承辦案件應注意其辦理期限,當每日檢視有無即將逾期 公文,儘速提陳,並預留各級主管核決及發文作業時間 ,緊急案件應親自遞送。

(二十五)未能如期辦畢之公文,應於待辦日期未屆滿前敘明原由 辦理展期,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十日。

第一次展期應經單位主管核准,第二次展期應報請主任 秘書核准;申請展期核可後,除線上申辦展期者外,展 期申請單應併同公文陳核及歸檔,並將展期申請單影送 秘書室及單位登記桌各一份;限期案件,須聯繫來文機 關確認並留下電話紀錄或其他書面紀錄,始得變更來文 所定期限。

(二十六)具特殊或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之案件,需三十 日以上始能辦結者,得簽准提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並逕 依擬辦結期限辦理稽考。

(二十七)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經組室單位主 管核可後,得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二十八)公文得以雙面列印,陳核公文用紙,除不須歸檔之前案 影本外,不得使用資源回收紙張。

(二十九)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其附件之處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紙本式附件除書籍、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章之表 單外,均應編訂頁碼掃描存成電子檔傳送。

2.電子檔附件應存成公文用紙A4尺度,如非A4尺度 之附件,應縮放印成A4尺度再予掃描儲存。

3.附件檔大小及附件檔名使用之中文字數依「文書及檔 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公文附件檔大小超過 規定者,公文附件應改置於網站共用附件下載區供收 文方下載使用。

附件三-會簽橫式附件四-檔案管理局行文清單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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