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移轉,你不可不知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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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我們常聽到的鴻海、中鋼、台積電等公司就是公開發行公司,也就是這些公司的股票可以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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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移轉,你不可不知的稅務問題
2016-10-24
江楷強
律師
【公司治理部-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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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編故事
ABC三兄弟各出資500萬元,胼手胝足創共同創立「賺不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賺不停公司),因賺不停公司研發出多款市場暢銷產品,公司價值水漲船高,A希望獲利了結將手中持股以1000萬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股東,其中股東B也有購買的意願,A就股權的轉讓應注意哪些重點?
案例說明
什麼是「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我們常聽到的鴻海、中鋼、台積電等公司就是公開發行公司,也就是這些公司的股票可以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相反的,股份無法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的公司,我們稱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為什麼我們將題目限縮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為根據統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家數只占全國企業家數不到0.2%,非公開發行公司家數則超過99.8%,而這也充分反應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現況。
所以相較於鴻海、中鋼、台積電等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其實更加貼近我們日常生活。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轉讓是實務上常碰到的問題,舉凡家族遺產規劃、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公司股權規劃、股東間的經營權爭執,都會涉及股權轉讓的問題。
股權轉讓不外乎2個重點,一當然是價格,這是大家絕對不會忽略的重點,另一則是大家常常忽略的股權移轉所涉及的稅務問題。
交易的價格可以由雙方自行討價還價,但股權交易衍生的稅務問題可無法跟國稅局討價還價,碰到類似案件時,身為律師除了為當事人撰擬股權轉讓協議書,就稅務問題通常我們會提出以下說明請客戶注意:
一、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
簡單的說,「股票」就是表彰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而「發行股票」就是公司透過主管機關核定的發行機構(如銀行)簽證押蓋鋼印的程序。
公司如果有發行股票,因股票屬於「有價證券」,其買賣當然屬於「證券交易」,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1,就是俗稱的「證所稅」),但仍然必須課徵3‰的證券交易稅(證交稅條例第2條)。
相反的,公司如果沒有發行股票,股份轉讓自然就沒有「證券交易」的問題,不必繳納3‰的證券交易稅,這時候單純就是「財產交易」,如果出售價格高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扣除額後,依法申報繳納5%至45%的綜合所得稅。
二、解釋了上述的稅務差異後,我們以本案的案例做說明:
(一)如果賺不停公司有依法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
依上面的說明,目前證券交易停止課徵證所稅,但仍然必須課徵3‰的證券交易稅,所以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的規定,A在出售價值1000萬元的股票給B時,B必須代徵3‰的證券交易稅,也就是A要繳交3萬元的證交稅,由B代為向國庫繳納。
(二)如果賺不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
相反的,如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或發行的股票沒有依法經銀行簽證,A的持股買賣就不是「證券交易」,不必繳納3‰的證交稅,這時候單純就是「財產交易」,A應依照出售價格1000萬扣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差額500萬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其他各項扣除額後,依法申報繳納5%至45%的綜合所得稅。
三、做完了上面的說明,聰明的讀者一定知道在稅務考量下,當然是第一種方案的稅務負擔較輕,因此這時身為對公司有影響力的股東,為節省稅務負擔,自然會開始進行股票簽證發行的程序。
但必須說明的是,這裡的舉例因交易金額較為龐大,所以租稅效果會有明顯的差異。
如果股份交易的金額較小、股東申報所得稅時尚有其他各項扣除額可節省稅負,加上股票簽證發行成本(銀行收費萬分之3)及公司內部作業程序等因素,都是是否有必要透過發行股票進行節稅規劃的重要考量,自然是因個案而異。
建議在進行股份買賣前,還是應先詢問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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