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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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4-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4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 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
- 2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立國民小學及 ...
第一條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合併或停辦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 ...
- 3法規內容-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合併停辦及轉型準則 - 宜蘭縣政府 ...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 ...
- 4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 5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依本法第四條之一 ... 第二項)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