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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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資格 · 1. 年滿70歲以上者。
·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3. 在校學生。
·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 ...
誰是國民法官
資格
選任流程
選任程序簡略圖
選任流程詳細版
國民法官選任實例
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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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國民法官
資格
國民法官資格
提問
簡答
國民法官法
哪些人可以參加?
須兼具下列資格: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滿二十三歲。
3.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第十二條(國民法官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哪些人不能参加?
1.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或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2.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3.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4.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第十三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第十四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二)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第十五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三)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哪些人可以拒絕參加?(不拒絕仍然可以參加)
1. 年滿70歲以上者。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 在校學生。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6. 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之必要。
7. 有其他重大事故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8. 曾經參與過,而未滿一定期間。
第十六條(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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