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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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資格 · 1. 年滿70歲以上者。

·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3. 在校學生。

·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 ... 誰是國民法官 資格 選任流程 選任程序簡略圖 選任流程詳細版 國民法官選任實例 權利義務 首頁 誰是國民法官 資格 國民法官資格 提問 簡答 國民法官法 哪些人可以參加? 須兼具下列資格: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滿二十三歲。

3.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第十二條(國民法官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哪些人不能参加? 1.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或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2.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3.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4.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第十三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第十四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二)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第十五條(國民法官消極資格三)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哪些人可以拒絕參加?(不拒絕仍然可以參加) 1. 年滿70歲以上者。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 在校學生。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6. 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之必要。

7. 有其他重大事故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8. 曾經參與過,而未滿一定期間。

第十六條(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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