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IPC - 〔國際專利分類表〕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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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分類表〕 ·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簡稱IPC · 名詞解釋: 有效的專利文獻不僅需要包含該國的專利資料,更重要的是應涵蓋主要工業國家的專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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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離開 釋義 翻譯 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 單筆輸出 〔國際專利分類表〕 [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簡稱IPC 張慧銖 1995年12月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名詞解釋:  有效的專利文獻不僅需要包含該國的專利資料,更重要的是應涵蓋主要工業國家的專利資料。

然而這些專利文獻極難彙整。

事實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局採用的分類系統並不相同。

因此,對於各國的專利局而言,大部分他國的專利資料都必須依據國際的系統加以重新分類。

由於這個原因促使各國採用國際專利分類法(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簡稱IPC)的需求日益迫切。

為使多數國家有機會與討論並修正該分類表,以達統一分類的目的,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Statement)於1971年3月開始進行協商,1975年10月7日生效。

其為發明專利,包括出版的專利申請書、發明證書說明書及新型發明說明書,以及新型發明證書說明書,提供一種共同的分類。

  〔國際專利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係使各國專利文獻獲得統一分類的工具。

其基本目的係做為各專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確定專利申請之新穎性、創造性而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時的一種有效檢索工具。

此外,分類表尚有提供服務等的重要目的如下:   (一)利用分類表做為編排專利文獻的工具,使用者可方便地由其中獲得技術上及法律上的資訊。

     (二)做為所有專利資訊使用者利用,專題選粹(SDI)服務的基礎。

  (三)做為對某一技術領域進行現有技術水準調查研究的基礎。

  (四)做為進行工業財產權統計工作的基礎,從而對各個領域之技術發展狀況作出評估。

  該分類表第1版係根據1954年簽訂的關於國際發明專利分類歐洲協定之規定編製。

為改進分類系統並適應技術之不斷發展,分類表定期進行修訂。

第1版的有效日期為1968年9月1日至1974年6月30日,第2版為1974年7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第3版1980年1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第4版1985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第5版由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分類表用英文及法文兩種文字出版,兩種版本具有同樣權威性。

根據前述斯特拉斯堡協定第3條第2款規定,分類表之正式版本尚可用其他文字出版。

用分類表第4版之完整版本尚用中文等12種語文出版。

  分類表的內容包括與發明專利有關之全部知識領域,以部、大類、次類、主目、次日來表示,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部--共分為8個部,每一個部由A至H之一個大寫字母標明,8個部的類名如下:   A:生活需要(農、輕、醫)   B:作業;運輸   C:化學;冶金   D:紡織;造紙   E:固定建築物(建築;採購)   F: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   G:物理   H:電技術   (二)主類--每一個部分成多個大類,每一主類之類號由部之類號後加兩位數字組成,每一主類之類名表明該主類包括之內容。

例如:A01農業;林業;畜牧業;打獵;誘捕;捕魚。

  (三)次類--每一個主類包括一個或多個次類,每一個次類類號由主類類號加上一個大寫字母組成。

例如:A01B   (四)目--每一個次類細分成多個目,包括主目及次目。

每一個目之類號由次類類號加上一個1位至3位之數及/00組成。

例如:A01B1/00手動工具。

  綜上所述,一個完整的分類由代表部、主類、次類、主目或次目的符號結合構成。

如下圖所示:      除類號之外,分類表中在各部、分部、主類、次類中均可能出現附註來說明該主題應用何分類。

分類表中亦含有相當多的參見來幫助使用者找到適當的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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