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學分規定 -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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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定 · 1.本系開設之各科必修課程。
· 2.105學年度入學者,需修畢「社會統計實作」與「社會研究方法實作」。
· 3.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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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定
刊登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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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學士班學分變革一覽表
入學
年度
學分
項目
104(含)之前
105及106
107(含)之後
說明
需修習
必修
課程
學分數
28
32
32
1.本系開設之各科必修課程。
2.105學年度入學者,需修畢「社會統計實作」與「社會研究方法實作」。
3.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需修畢「社會統計實習」與「社會研究方法實習」。
必選修
15
15
15
1.「4擇2」:「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緒論」、「心理學」任擇兩科,超過兩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2.「6擇3」:「社會階層」、「社會組織」、「社會心理學」、「政治社會學」、「經濟社會學」、「文化人類學」任擇三科,超過三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專業選修學分
32↑
30↑
30↑
1.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2個學分以上。
2.105學年度入學者,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0個學分以上。
本校規定必修
16
本校規定必修28
本校規定必修
24
105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1.六大向度通識18個學分。
2.語文通識10個學分。
3.超過28個學分,不計入本系畢業學分內。
107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本校規定必修如超過24個學分,不計入
本系畢業學分內。
通識
12
至多承認外系
學分數
27
27
27
1.外系學分非強制選修。
2.如無意修外系學分或學分數不足此數者,請改修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補足。
3.107學年度後入學之新制:
本系學生修畢他系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
學分,得抵充為本系畢業學分中外系選修課程及共同選修至多27學分,適用107學年度後入學新生。
畢業總學分數
130
132
132
畢業所需之最低總學分數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內撥02-86741111轉分機67046找王守正
助教洽詢。
補充說明:
1. 本系優先將本系專業選修學分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本校其他各系必選修課程之學分至多承認27個學分。
2.
(1)104學年度入學前新生依此計算:通識課程超過12個學分以上者,
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2)105與106這兩個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
課程合計超過28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107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課程合計
超過24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軍訓與體育之學分,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4.大一外文如免修,請改修習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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