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應注意檢視上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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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 ... 展開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字級 小 中 大 全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最新消息 工作概況 即時新聞澄清 影音專區 單位業務介紹 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 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 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 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 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 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 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 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 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 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 關於我們 中心沿革 主任介紹 副執行長介紹 環境介紹 服務轄區 相關單位 交通指南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首頁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應注意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其他憑證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09-07-29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又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發行公司於該證券持有人申請轉讓登記時,應免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該局另說明,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舉例,甲發行公司於106年度辦理股東A君將其所有股票移轉登記予其配偶B君及子C君,未通知A君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上述相關證明書副本,即為移轉登記,經稽徵機關核處5,000元罰鍰;該局另發現股東A君贈與股票予其配偶及子女,因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通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贈與股權且欲辦理移轉登記,即便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或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也要辦理贈與稅申報,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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