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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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

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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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TheActGoverningtheSettlementofIll-gottenPropertiesbyPoliticalPartiesandTheirAffiliateOrganizations別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施行日期2016年8月13日修正次數0最新修正2016年8月10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目黨產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2016年由葉宜津等21人、黃偉哲等19人、鄭寶清等42人、鄭運鵬等16人、陳亭妃等20人、高志鵬等21人、賴瑞隆等18人、中國國民黨黨團、林俊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434)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16年6月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2016年7月2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2016年7月25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2016年8月10日由總統蔡英文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閱論編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又稱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特別法。

立法歷經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

目次 1歷史與背景 1.1李登輝時期 1.2陳水扁時期 1.3馬英九時期 1.4蔡英文時期 2主要內容 3清查對象 4爭議 4.1違憲疑慮 4.1.1釋憲結果 4.1.2釋憲後眾多專家學者意見 5備註 6參考資料 7外部連結 歷史與背景[編輯] 主條目: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 李登輝時期[編輯] 1999年,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為了信託與改革黨產,成立了「黨產處理小組」。

2000年政黨輪替,連戰接任代主席後延續一次會議就無疾而終。

[2] 陳水扁時期[編輯] 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開始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3]。

2002年9月,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月份時,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經協商後將此條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要求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專門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有資產歸還事宜,隔年財政部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不當黨產。

2004年12月,親民黨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5]。

2008年,民進黨發動追討黨產公投[6],並主張「一階段領投票,公投票、立委選票一起領,一起投」,但此公投並未通過。

馬英九時期[編輯] 2008年,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拿回執政權,馬英九政府將民進黨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黨產處理專案小組」。

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8]。

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再次闖關,國民黨讓步,僅提議要交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9]。

蔡英文時期[編輯]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106人出席、70人贊成、33人反對,以及3人棄權下通過。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討自1945年以後,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10] 主要內容[編輯] 此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於1987年(中華民國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共有十個政黨適用,但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有逐年申報收支決算。

[11] 此條例規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戰投降算起,政黨的財產如果不是來自於黨員繳的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衍生利息,則推定為「不當黨產」,並將凍結處分,政黨必須自行申報證明其屬有當,否則將依序歸還國有[12]。

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相關事宜,包含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

委員會委員11至13人,由行政院長派聘,任期四年,並設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員中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罰則部分,若政黨逾期未申報,處50到250萬元罰鍰,超過10日未申報,可連續處罰,處罰達第5次則直接推定為不當,政黨若於申報前處分黨產,則罰該財產1至3倍罰鍰。

若該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一定期間內返還國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轉,則向其追討價金。

被推定為不當財產先凍結禁止移轉,政黨舉證後,經過委員會認定後才能解除禁止處分[13]。

若是委員會主動調查之不當黨產的處分,則需要經過聽證會程序。

清查對象[編輯] 根據此條例,凡是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依該法第六十五條但書備案的政黨都必須申報財產。

須申報財產的政黨有10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政黨。

[14][15][11]除去因政黨法而撤銷的政黨,須申報財產的政黨只剩3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民主進步黨。

編號 政黨名稱 成立日期 1 中國國民黨 000000001894-11-24-00001894年11月24日[註1] 2 中國青年黨 000000001923-12-02-00001923年12月2日 3 中國民主社會黨 000000001932-04-16-00001932年4月16日[註2] 9 中國新社會黨 000000001947-11-12-00001947年11月12日 11 中國中和黨 000000001894-04-05-00001894年4月5日 16 民主進步黨 000000001986-09-28-00001986年9月28日 19 青年中國黨 000000001923-12-02-00001923年12月2日 21 中國民主青年黨 000000001953-03-21-00001953年3月21日 31 民主行動黨 000000001981-03-01-00001981年3月1日 37 中國中青黨 000000001923-12-02-00001923年12月2日 爭議[編輯] 違憲疑慮[編輯]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盈德認為,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受移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善意保護原則對抗行政權之介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違憲疑慮[16]。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葉慶元認為本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

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17] 立委顧立雄認為,草案規範救濟機制,在行政機關下設的獨立委員會所做的裁決、有處分、有救濟機制,事先認定須通過一個聽證程序,讓程序正義完備周延,這是作為法律人的堅持,他個人有信心這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不會有違憲之虞[18]。

立委李俊俋反批國民黨的主張才是違憲,李俊俋表示:國民黨團還要求主管機關不能放在行政院下,但黨產調查規範都是行政行為,不放在行政院下要放在哪?而國民黨團要求放在監察院,但監院的職責是公務機關的彈劾、審計,國民黨又不是公務機關,放在監察院才是「違憲」。

[19]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反問國民黨,「國民黨過去怎麼踐踏《憲法》的?白色恐怖時這部《憲法》在哪裡?」,「二二八被槍斃的、白色恐怖被關到綠島去的人,那部《憲法》的保障在哪裡?」批評「現在為了護黨產,《憲法》回來了!」[20] 釋憲結果[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 2020年8月28日,司法院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

[21] 釋憲後眾多專家學者意見[編輯] 甲、湯德宗(學者、前大法官),曾於近日研討會及文章中指出: 早在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審查之釋憲案時,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多數決定不受理決議時,即生特定大法官護航問題。

不受理決議,當時擬定「不同意見書」,但當時特定大法官決議不願公開不受理決議之不同意見書,只能附卷存參(後來才有公開之作法),未有讓民眾及公眾檢視多數意見何以擱置此重大憲政爭議之機會,容有偏頗之嫌。

乙、李念祖先生(學者、律師)指出,釋字793本解釋,至少容有二疑義: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言詞辯論時,刻意營造釋憲聲請人即承審法官被動須迴避之窘境。

二,抗多數決之性格消失,顯有淪為特定立場權力者為政治鬥爭之工具之嫌。

丙、臺大公共事務論壇: 一、曾或親友曾參與本條例立法之大法官,並未迴避,顯然違反程序正當。

二、大法官邀請之鑑定人董保城之鑑定意見,解釋中未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也未就轉型正義提出論述,可見該號解釋,理由不備。

參: 甲、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_print.aspx?AID=P00024903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乙、出處需要協助待補 丙、http://pa.ntu.edu.tw/News_Content_n_15078_s_72493.htm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備註[編輯] ^此為其前身興中會成立之時間,以正式名稱「中國國民黨」是於1919年10月10日成立 ^此為其前身中國國家社會黨成立時間,以正式名稱「中國民主社會黨」是於1946年8月15日成立 參考資料[編輯] ^林瑋豐.努力24年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完成三讀立法.風傳媒.2016-07-25[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6)(中文(臺灣)).  ^蕭新煌.國民黨黨產之惡.民報.2014-09-12[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1)(中文(臺灣)).  ^李作珩.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TheNewsLens關鍵評論網.2016-07-25[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6)(中文(臺灣)).  ^立院國民黨團有條件同意國債付息預算先行動支.大紀元.2002-10-06[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31)(中文(臺灣)).  ^橘營退縮黨產條例今難付委.大紀元.2004-12-21[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31)(中文(臺灣)).  ^綠營發動公投追討黨產.蘋果日報.2006年8月24日[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31)(中文(臺灣)).  ^空喊改革馬政府一路封殺政黨法.自由時報.[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1)(中文(臺灣)).  ^綠委提不當黨產條例 國民黨全退回.蘋果日報.[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8)(中文(臺灣)).  ^藍營不擋「不當黨產條例」了草案將進審查.自由時報.[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9)(中文(臺灣)).  ^不當黨產條例三讀台灣人民的勝利.自由時報.2016-07-26[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5).  ^11.011.1陳鈺馥.十政黨適用黨產條例顧立雄:國民黨外、也含民進黨.自由時報.2016-09-08[2016-09-08].(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09).  ^郭建伸、林思慧、曾薏蘋.綠強勢表決不當黨產條例三讀.中國時報.2016年7月26日[2016年7月26日].(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7月26日)(中文(臺灣)).  ^胡宥心、鄭媁.不當黨產條例通過後有何影響?重點條列看這裡!.聯合報.2016-07-26[2016-07-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5)(中文(臺灣)).  ^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名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內政部民政司 ^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8212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2016年2月17日 ^吳盈德.黨產處理條例,當與不當?.觀策站.2016-05-04[2016-07-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7).  ^葉慶元.黨產條例違憲罄竹難書.中國時報.2016-06-09[2016-07-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2).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藍批黨產條例違憲顧立雄:禁得起考驗 ^藍要監院查黨產 綠:監院查民間機關才是違憲.ETtoday新聞雲.[2016-07-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6).  ^[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藍批黨產條例違憲 徐永明:怎麼說服人民連戰住帝寶? ^釋憲!大法官逐一點出黨產條例合憲之處國民黨慘遭輾壓.聯合新聞網(聯合報).2020-08-28[2020-08-2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7)(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官方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oldid=69919924」 分類:​第九屆立法院制定法律2016年臺灣法律2016年台灣建立對中國國民黨的批評與爭議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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