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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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練應於聘任每滿第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附件一或附件二)、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二)服務學校應自收受前款文件次日起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8月1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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