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09年度托嬰中心幼兒發展篩檢須知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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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辦理。

二、本年度第一季請針對全園收托幼兒進行施測,第二至四季請依幼兒年齡到達階段進行施測。

三、回報篩檢結果時間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請填寫篩檢結果傳送所屬轄區之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各社資中心),並填具通知單告知家長篩檢結果。

對初篩未通過之兒童,於7日後以臺中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複篩,如仍未通過者須向各社資中心進行通報,並檢附1.通報單。

2.未通過之初、複篩檢核表影本。

3.家長服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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