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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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4月15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689327號函辦理。

... 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原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為 ... Back 校務公告 社會局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 輔導室2021-04-20·特教組長·行政公告·點閱數:266 主旨:有關社會局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4月15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689327號函辦理。

二、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如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原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為新制證明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核(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先予敘明。

三、倘於辨識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資格有疑義時,可洽社會局進行確認,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792、3794。

四、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1份。

 1)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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