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成績考核辦法 - 國立臺南大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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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學生必修學科(含零學分)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研究生未達七十分者,均應重修。

第十七條超過本校學則第十八條規定學分之科目成績不予計算,其超修科目由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閉 研究生教務組 ::: 目前位置: 回首頁相關法規研究生法規7.成績考核辦法 研究生法規 友善列印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到我的Facebook 分享到我的Twitter 分享到我的GooglePlus 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教務會議修定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7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96年7月4日台高(二)字第09601034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臨時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19日台高(二)字第097010647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98年5月14日台高(二)字第0980076705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處理學生成績計算與登錄事宜。

第二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及操行二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修讀博、碩士學位          學生各學科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三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臨時舉行之。

      二、期中考試:時間約在學期中途,由教務處訂之。

      三、學期考試:每學期終了時,由任課教師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內自行評量。

第四條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計算方法及等次如下: 一、學業成績種類:   (一)學科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及期中考試之成績,並參酌聽講筆記作業、讀書札記、參觀報告及實驗等成績               決定之。

  (二)學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與學期考試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學期考試佔百分之四十。

              必要時得視學科性質由各系自行決定其比例。

  (三)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本條文第二款。

  (四)畢(結)業成績:以各學期總學分積之和除以總學分之平均成績決定之。

(不包括第五年教育實習)   (五)研究生畢業成績: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平均之。

  (六)教育實習成績依相關辦法辦理。

  (七)該學期跨校修習之課程成績,依本校抵免學分辦理辦理學分抵免,跨校修習之課程成績,不併入該學期學業      總平均成績。

二、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學分積。

  (二)學生所選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四)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五)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重修成績在內。

三、學業成績百分計分法等次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五十分者。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以ABCDE加註。

第五條 操行成績考查方式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各科成績經交學籍成績組後,未載有成績者概以零分計算。

學生各科成績如有疑問或遺漏,請於開學後二週內至        學籍成績組或研教組查詢,逾期恕不受理。

因上述原因需更正各科成績者,授課教師得於開學後三週內,依學則規定        之成績更改程序提出成績更改。

任課教師以書面簽報教務長核准後經教務會議同意始得更改。

第七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以選課單,加、退選單為憑。

第八條 學生無故缺考,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如係公假、喪假或重病住院不能參與各種考試,經請假准者准予補考成績        按實得成績給分。

第九條 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總平均成績業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畢業成績計算至小數點        後三位。

第十條 凡屬規定全學年修習之科目,祗修讀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均不給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一學期中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所選科目,如同一上課日時間修讀二科以上者,該等科目之學期成績均不予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應依課程規劃順序(上、下)選修,顛倒修習者,其成績不予計算。

第十五條 轉系、轉學及休復學學生成績審查原則:    一、轉系或復學至二年級以下者,則以其編入班級屬用課程為準。

其已修課程則作抵免學分辦理。

   二、轉系或復學至三年級以上者,則以其入學年度之班級屬用課程為準。

   三、轉學生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必修學科(含零學分)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研究生未達七十分者,均應重修。

第十七條 超過本校學則第十八條規定學分之科目成績不予計算,其超修科目由各學系主任與教務長認定之。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二、累計兩學期,每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超過(含)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三、具有本校學則第五條規定身份學生,累計兩學期,每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超過(含)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四、學生修業年限屆滿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教育法規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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