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 ...
目前線上:1116人,瀏覽人次:7018555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八章變電所裝置
第一節通則
第三百二十九條本章適用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變電設備包括變壓器、開關設
備及匯流排等相關設備之組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章適用範圍。
第三百三十條變電所種類依電壓等級分類如附表三百三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現行變電所分類原則及變電所裝置規則第三條規定增訂。
表三三0-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
第三百三十一條各級變電所之變壓器及開關等主要電力設備,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國外
標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四條規定,變壓器及開關等主要電力設備應符
合相關標準,以確保供電品質。
考量雷衝擊電壓、開關操作衝擊電壓
等衝擊絕緣基準(BIL、BSL)及其他產品品質試驗項目,於CNS或IEC
等設備標準已有明確規範,爰增訂本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油浸式變壓器與電壓調整器應使用不易燃介質,在設置場所應建置空間隔
離或防火屏障,並設置阻油堤與洩油池設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油浸式變壓器與電壓調整器本身有易燃物質,需要求有適當防火
措施,爰參考NESC152增訂本條。
第三百三十三條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
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
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釐清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維護管理權
責,以免產生糾紛,參考國內實務做法,並考量另訂有契約者依契約
辦理情形,爰增訂本條。
第三百三十四條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
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
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確保電業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電業應持續監視並記錄取樣結果,爰增訂本條。
第三百三十五條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規定增訂。
第二節屋外變電所
第三百三十六條屋外匯流排等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應
符合第二九五條之附表二九五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五條,屋外匯流排等暴露帶電組件間及與大地
之間隔,應提供足夠絕緣空間,以避免發生短路,同時考量該等間隔
適用第二九五條地下供電電纜終端之暴露帶電組件間隔規定,爰增訂
本條。
第三百三十七條屋外變電所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隔如附表三百
三十七。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隔,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等
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六條規定,並考量本條情形適用第七條第四十
五款間隔定義表面至表面距離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表三三七-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
第三百三十八條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暴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隔如附表三百三十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七條規定,及我國現行電壓等級分類,並考量
本條情形適用第七條第四十五款間隔定義表面至表面距離之規定,爰
增訂本條。
表三三八-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
第三節屋內變電所
第三百三十九條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
容器予以遮蔽保護,非帶電金屬體應被有效接地。
三、除通訊室及直流電源室得設置一個出口外,密閉之屋內變電所變壓器
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應至少設置二個出口;出口門內配置門把應
可輕易向外推鎖開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人員於屋內變電所內有適當空間進行安裝、維修或測試,爰訂定
第一款。
三、為防範人員感電意外,參考NESC152訂定第二款。
四、為利在密閉設備室之人員作業及逃生,爰參考NESC180訂定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條變電設備之絕緣材料應為合格耐火材質。
油浸式變壓器室及電纜整理室應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屋內變電所屬封閉性特殊場所,為防範其所生之火災危險,保障其內
人員及設備安全,爰參考國際實務規範增訂本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屋內變電所之防水規定如下:
一、建物地上部分之門、窗或通風孔道等開口,應有防水設計或高程之止
水措施。
二、地下結構體之設計應具有水密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屋內變電所主要設備可能置於地面以下,為確保電力供給之可靠
性、防止感電事故發生,爰增訂本條。
第四節海上變電所
第三百四十二條海上變電所(站)裝置分為主設備區及輔助設備區:
一、主設備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
等相關設施。
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
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
海上變電所(站)應為鋼構式平台結構,所有設備材料應有封閉式金屬箱
體防護或抗環境腐蝕防護能力,主設備區應設置固定式起重設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之設備,爰參考國際實務規範訂定第一
項。
三、考量變電所設置於海上,面臨惡劣環境,例如海風強烈吹襲、海浪強
力拍打及高鹽濃霧侵害腐蝕等,並需有搬運重物之機械以利安裝維修
,爰參考國際實務規範訂定第二項。
第三百四十三條海上變電所(站)頂甲板得設置直升機平台及氣象輔助設施等。
控制室、辦公室及人員休息室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
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照明系統、緊急逃生路徑設施及人員維生與衛生
環境設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進出海上變電所(站)便利性及人員進入後之安全與生存需要,
爰參考國際實務規範訂定本條。
三、第二項有關防火區劃,設計者應考量建築法相關規定,並依據現場周
遭環境性質、可能引發火災能量大小及人員距離事故點位置等因素設
計最適當可行之防火性能。
第三百四十四條海上變電所(站)主變壓器、開關設備及監控保護系統等相關設備應設置
備援系統或備援機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海上變電所(站)之供電可靠度,須設置備援系統,爰參考國
際實務規範訂定本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廢:變電所裝置規則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廢:變電所裝置規則. 【發布日期】107.04.1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經濟部(86)經能字 ...
- 2變電所裝置規則廢止理由
變電所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修正前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授權訂定。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 ...
- 3變電所裝置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 ...
- 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