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所得-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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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 ...
可支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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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英語:DisposableIncome,縮寫作DI),或稱可處分所得,為一經濟名詞,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pay)。
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
與「Disposable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Income」(可調用所得/可運用所得/可花費所得/可花用所得/可調動所得),目前無通用中文翻譯。
DiscretionaryIncome(可調動所得)為DisposableIncome(可支配所得)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電費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
可視為更嚴格的狹義的可支配所得。
以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製的可支配所得資料為例,其定義如下:
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
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房屋貸款利息
其他(含合會)
經常移轉支出
對私人
婚喪壽慶禮金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對政府
房屋稅、地價稅
綜合所得稅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彩券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社會保險
公保保費
勞保保費
農保保費
漁保保費
軍保保費
健保保費
國民年金保費
對國外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可支配所得&oldid=67482170」
分類:收入持家行為與家庭經濟學對人稅隱藏分類:自2021年2月部分地區的觀點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自2021年2月缺少來源的條目含有多個問題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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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資料來源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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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名詞定義-消費支出
消費支出係指購買生活有關之物品與勞務支出而言。 公式, 無. 資料來源, 本府主計處「家庭收 ...
- 3政府最終消費與政府預決算之經常支出有何不同? - 中華民國 ...
而其生產總額中,有一部分銷售予家庭為家庭最終消費(如公立博物館之門票收入、公立 ... 對企業補助金等,係以支出目的為主,與SNA定義之生產總額或最終消費涵意不同。
- 4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名詞定義
- 5附錄一國民所得基本概念及重要名詞解釋
政府經常收入可分為財產及企業所得收入(如利息、股利)、稅收及來自國. 內、外經常移轉收入(如規費、罰款)等。政府之經常支出則可分為政府消費、. 財產所得支付(包含公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