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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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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