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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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濾池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濾池應為長方形鋼筋混凝土構造,濾砂上水深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池頂應有約三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在最高水位應設有足夠 ... 目前線上:476人,瀏覽人次:69760957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節快慢濾池、清水池 第一百三十三條快濾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快濾池處理之原水應經過當之初步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濾速應以每天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為準。

四、快濾池之操作水頭以二.五公尺為準。

五、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六、反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 得。

如使用一般濾砂,而其有效粒徑在0.四五公厘至0.五公厘 之間時,其反洗速度應在每天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之間。

七、表面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其所需水量及水壓如左: (一)迴轉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三十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 ,水頭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

(二)固定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二百立方公尺至三百立方公尺 ,水頭十公尺至十五公尺。

有表面先時,反洗之速度可以減低。

八、反洗及表面洗,均應使用清水,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 ,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力式快濾池構造依左列為準: 一、快濾池以長方形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

其長度與寬度之比,應考 慮集水設備、洗砂排水槽、表面洗設備等之配置而決定。

二、快濾池集水設備,應使用耐蝕性材料,其構造,並應均勻而充分之 反洗。

三、多孔管式集水設備,以鑄鐵管、硬質塑膠管、或石棉管等配列成為 幹支管並固定於池底上。

支管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下,其長度為管 徑之六倍以下,支管應向下設孔口,並視需要裝不鋼或黃銅製套 圈,其口徑為五公厘至十五公厘,間隔為五公分至二十公分,孔口 之總斷面積應為濾池面積之千分之三左右。

支管之斷面積約為孔口 總斷面積之二倍,幹管之斷面積約為支管總斷面積之二倍。

四、濾石舖設之厚度,依不同型式之集水設備而定。

其為多孔管式者, 厚度為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粒徑為三公厘至六十公厘,並應按其 粗細分四層以上。

濾石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 者。

五、濾料應採用硬質、清淨、顆粒圓形、勻質之矽質砂或細粒無煙煤或 兩者併用,其厚度為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有效粒徑視水質情形應 選在0.四公厘至0.八公厘之間,均勻係數小於一.七。

六、旋轉式表面洗設備,其構造應在砂面約五公分上設每分鐘能旋七 次至十次之水平水管,並在水管之側面及末端設噴嘴。

固式垂直管 ,管徑為二十五公厘離砂面約十公分高.排列間隔為六十公分至九 十公分,並在其末端設噴嘴;固定式水平管,其水平管應排列在砂 面上五公分至十公分之高度,間隔約六十公分,並在其兩側每隔約 三十公分開一孔口,孔口之數量及大小應合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 款之規定,同時應成適當之角度,使洗之水均勻分布。

七、快濾池排水槽槽頂完全水平,且在同一高度,使反洗之水能均勻 上升。

排水槽之配置應使各槽所負擔濾池面積相等,而相鄰兩槽水 淨距小於一.五公尺。

槽底濾料面積應約有三十公分淨高以容砂之 膨脹,槽之深度應照最大設計反洗流量計算後再加五公分。

八、快濾池內濾料面以上之水深應在一公尺以上,並留約三十公分之出 水高度。

九、快濾池頂應設操作平臺。

第一百三十五條快濾池之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配管:快濾池應照左表配管,其構造應易於裝拆修理,在必要之處 設適當之固定支承,及伸縮接頭:出水管之尾端應有水封裝置,以 防空氣進入濾池底。

二、制水閥:快濾池之配管應各設制水閥或閘門,其為三百公厘口徑以 上者,應使用動力操作。

並附設手動操作設備。

三、流量調節設備:每一濾池應有適當之設備,控制濾速。

四、操作臺:每一濾池應設操作臺,其上除制水閥操作開關外,應設水 頭損失計及過濾流量計等。

五、反洗用水設備: (一)使用水池重力供水反洗時,其容量應大於一濾池連續反洗十 分鐘之最大設計水量,其最低水位高於濾池內排水槽頂之高度與 水池至最未端濾池時之水頭損失之和。

供應水池之抽水設備, 其容量應視反洗需要情形決定之,並應有備用抽水機。

水池之 有效水深不宜過深,而應設有進出反管、溢流管、排水管及水位 指示設備等。

(二)使用抽水機直接反洗時,其容量應能抽送濾池之設計最大反 洗流量,其揚程應為濾池排水濾頂與抽水井最戌水位之差,與抽 水機至最末端濾池反洗時之水頭損失之和。

抽水機應有備用。

抽水井之容量以及其水量之補給應能充分供應必要之水量。

(三)反洗幹管上應設有流量調節器,其流量指示儀應設在操作反 洗時易於看見之處。

如無流量調節器時,反洗幹管上應多設一 制水閥調節流量。

六、表面洗用水設備: 使用水池重力供水或抽水機直接供水,其在噴嘴處之流量及水壓依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七、排水設備: (一)快濾池應設置反洗時有充分之排水設備。

(二)使用抽水機排水時,其排水井容量應與洗用水池之容量相同。

第一百三十六條慢濾池設計原則如左: 一、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每公升二十毫克,最高以 不超過每公升五十毫克為原則。

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 公升二毫克以下。

二、地面水偶有較高濁度,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原水有相當之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不宜使用慢濾池。

四、濾速應不超過每日五公尺為準,但原水水質特別良好,或有特別之 濾前處理時,得提高至每日八公尺。

五、慢濾池應有一公尺上之操作水頭。

六、慢濾池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總數應在二池以上,使在進行割砂補 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七、濾池之池數配置、總面積以及各池之長寬比,應比照第一百三十五 條規定做經濟比較後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慢濾池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濾池應為長方形鋼筋混凝土構造,濾砂上水深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池頂應有約三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在最高水位應設有足夠容量之溢 流管。

三、池之周圍應留有管理操作上所需之空地,地面高度應低於池頂二十 公分至五十公分。

四、濾池集水設備應適當配置主渠及支渠,以最小之水頭損失可獲得濾 池內全面積之均勻濾速。

主支渠內之最大流速應在每秒二十公分以 下,濾池底任何一點至支渠之水平距離在四公尺以下。

五、集水裝置上舖設濾石之厚度,應為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其粒徑為 三公厘至六十公厘,應按其粗細分三層以上舖設。

濾石應採用硬質 、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六、濾砂舖設厚度應為七十五公分左右,有效粒徑為0.三公厘至0. 四公厘,均勻係數應在二.五以下。

濾砂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 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七、每一濾池應有調節井,內設流量調節裝置、過濾水頭損失及濾速指 示計、制水閥及排水管等。

流量調節設備為堰者,其高程應在砂應 在砂面以上,以免濾砂層內發生負壓。

調節井之構造應防濾水被污 染。

八、慢濾池應設濾水倒灌裝置,並在出水幹管上設制水閥。

九、每一濾池之進水管應各設附有開關臺之制水閥,或閘門。

進水管之 流速應以每秒五十公分為度,進水處週圍應設砂面保護設備。

十、濾池排水管之排放口,應選在經常能自然排水且無污水倒流可能之 處。

必要時應設砂面排水管。

十一、使用慢濾池時,應設有適當之洗砂設備,其位置應考慮運砂之方 便並應設置適當之運砂設備。

第一百三十八條清水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清水池之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廠之操作方式決定,一般約為設計處理 水量之一小時容量。

二、有效水深,以四公尺以下為度。

三、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第一百三十九條清水池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清水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造。

二、清水池應設覆蓋及防止外界污染之構造。

三、清水池應避免與未經處理之水池共用一墻相鄰接。

四、建築在地下水位高之地點時,應防止因淨力起之現象。

五、最高水位應有適當出水高度,並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管。

溢流管王 得直接與排污水管相接。

六、池底應向排水管口,設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坡度。

七、清水池應在池底最低處設充分之排水管。

其排放口不得浸在污水中 無法自然排水之清水池,應採用抽水機排水。

八、清水池應設通風設備。

其大小以清水池之最大進出水量,照每秒五 公尺以下之風速求之。

其開口應套以細目網,並能防污雨水之侵入 。

九、清水池應在操作方便之處設水位計,必要時並應裝設高低水位之指 示燈及警報設備。

十、清水池應裝設繞流管,其大小與進出水管相同。

十一、清水池之進水管、出水管、繞流管及排水管均需設置制水閥或制 水閘門。

制水閥以設在池外為準。

十二、清水池之出水管中心高,應低於最低水位一倍半管徑以上,出口 須使用喇叭口。

十三、裝設在池墻上之管件不得漏水,池墻外側並應裝設可撓性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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